[发明专利]视神经炎的治疗无效
申请号: | 200680037201.2 | 申请日: | 2006-08-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1282740A | 公开(公告)日: | 2008-10-08 |
发明(设计)人: | R·塞戈特 | 申请(专利权)人: | 阿雷斯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8/21 | 分类号: | A61K38/21;A61K38/35;A61K31/56;A61P25/0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范征 |
地址: | 瑞士*** | 国省代码: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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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视神经 治疗 | ||
1.一种治疗视神经炎患者的方法,包括序贯或同时给予免疫抑制化合物和干扰素-β蛋白,其中干扰素-β蛋白单周给药剂量累积超过12MIU。
2.干扰素-β蛋白在制备治疗视神经炎患者的药物中的应用,包括序贯或同时给予免疫抑制化合物和干扰素-β蛋白,其中干扰素-β蛋白的单周累积剂量大于12MIU。
3.根据权利要求1至2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单周累积剂量等于或大于16MIU,等于或大于20MIU,等于或大于24MIU,等于或大于28MIU,等于或大于32MIU,等于或大于36MIU,或者等于或大于40MIU。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的视神经炎是脱髓鞘视神经炎。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患者没有临床意义上的多发性硬化症。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患者根据MRI标准不是发展成临床意义上的多发性硬化症的高危患者。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患者没有3个或以上,优选没有2个或以上的直径大于3mm的白质病灶。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患者没有直径大于3mm的白质病灶。
9.根据权利要求1至8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患者没有脑室周的或卵圆形的白质病灶。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9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ON只在一侧视神经有临床表现。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10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ON没有临床表现。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11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ON是分离的临床症状。
13.根据权利要求1至12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在治疗开始时患者至少一侧眼睛RNFL厚度的减少不超过30微米,优选不超过25、20、15或10微米。
14.根据权利要求1至13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患者至少一侧眼睛RNFL厚度减少至少10、7.5或5微米。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14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干扰素-β是干扰素-β1a。
16.根据权利要求1至15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干扰素-β是干扰素-β1b.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16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干扰素-β蛋白经皮下给药。
18.根据权利要求1至17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干扰素-β蛋白经肌肉给药。
19.根据权利要求1至18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干扰素-β是经修饰的干扰素-β。
20.根据权利要求1至19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干扰素-β是长效干扰素-β。
21.根据权利要求1至20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长效干扰素-β选自聚乙二醇化的干扰素-β或干扰素-β-Fc-融合蛋白。
22.根据权利要求1至21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干扰素-β的每次皮下给药剂量至少为44mcg。
23.根据权利要求1至22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干扰素-β每周至少给药3次。
24.根据权利要求1至23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干扰素-β每次皮下给药为44mcg,每周3次。
25.根据权利要求1至24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在免疫抑制化合物治疗结束后不超过28天的间隔内,优选不超过21天的间隔内,干扰素-β的每次皮下给药剂量调整为至少44mcg,每周3次。
26.根据权利要求1至25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免疫抑制化合物是类固醇化合物。
27.根据权利要求1至26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类固醇化合物选自甲基强的松龙、强的松或地塞米松或类固醇分泌剂如ACTH。
28.根据权利要求1至27的任一权利要求的方法,其中类固醇化合物是甲基强的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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