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气化焚烧生活垃圾的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710065597.8 | 申请日: | 2007-04-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1050859A | 公开(公告)日: | 2007-10-10 |
发明(设计)人: | 史金麟 | 申请(专利权)人: | 史金麟 |
主分类号: | F23G5/027 | 分类号: | F23G5/027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25000广东省茂名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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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气化 焚烧 生活 垃圾 方法 | ||
1.一种气化焚烧生活垃圾的方法,其特征是:将生活垃圾进行分阶段地移动燃烧,包括缺氧分解,合成气充分燃烧和完全燃烧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缺氧分解,在该阶段时,氧气不足以产生明火,保持温度为400-600℃,使其分解产生可燃合成气;
2)第二阶段可燃合成气充分燃烧,在该阶段时,氧气充分,保持温度为1000-1080℃,使合成气体充分燃烧;
3)第三阶段完全燃烧,在该阶段时,将固体垃圾中的有机成分燃尽;保持温度为800-100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化焚烧生活垃圾的方法,其特征是:
在所述的第一阶段时,供给的空气量为燃烧空气总量的30-40%;
在所述的第二阶段时,供给的空气量为燃烧空气总量的60-70%;
在所述的第三阶段时,不再进入空气,利用前二阶段进入的空气量,将生活垃圾完全燃尽。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化焚烧生活垃圾的方法,其特征是:在所述的第一阶段中,从该燃烧阶段的头部供给空气量为燃烧空气总量的10%,从该燃烧阶段的中部供给空气量为燃烧空气总量的25%;在所述的第二阶段时,供给的空气量为燃烧空气总量的65%。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气化焚烧生活垃圾的方法,其特征是:
在所述的第一和/或第二阶段时,喷射入生石灰粉。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化焚烧生活垃圾的方法所用的设备,其特征是:
所述的设备为一段式的回转炉,包括炉壳(10),在所述的炉壳(10)中的炉膛(12)内具有第1燃烧室(12A),第2燃烧室(12B)和第3燃烧室(12C);
其中,第1燃烧室、第2燃烧室内均砌筑有炉衬(30)和蜂窝炉排(20);在所述的蜂窝炉排(20)中具有中空通道(21),所述的中空通道(21)的外侧与炉壳(10)上的进气孔(11)相通;所述的中空通道(21)的里侧经出气孔(22)与炉膛(12)相通;在所述的第1燃烧室(12A)和/或第2燃烧室(12B)中,装有喷入石灰粉用的喷嘴(40);所述的炉壳(10)的回转轴心对于水平方向成正弦值为3%到4%的倾角。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气化焚烧生活垃圾的方法所用的设备,其特征是:
所述的第1燃烧室(12A)和第2燃烧室(12B)之间的中空通道(21)是隔开的;所述的第1燃烧室(12A)和第2燃烧室(12B)的中空通道(21)分别经各自的进气孔(11)与第一进气机构(70)、第二进气机构(70A)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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