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核量控票、核票控税”“数据大跟踪”税控方法、系统构建和操作方法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0710086700.7 申请日: 2007-04-02
公开(公告)号: CN101136101A 公开(公告)日: 2008-03-05
发明(设计)人: 陆航程;廖卫东;蒋光度;陈明发;任永杰 申请(专利权)人: 四川亚元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主分类号: G06Q40/00 分类号: G06Q40/00;G06Q50/00
代理公司: 暂无信息 代理人: 暂无信息
地址: 610036四*** 国省代码: 四川;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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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核量控票 核票控税 数据 跟踪 方法 系统 构建 操作方法
【权利要求书】:

1.一种增值税“核量控票,核票控税”“数据大跟踪”税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以下操作步骤:

1)生产企业商向辖区基层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核量凭证”版面内容中明文标定信息和预订数量的订购报表;

2)税务机关根据厂商订购报表,安排对“核量凭证”的定点生产计划,监制一种“难以伪造、易于识别、防止转移”的可查询防伪“核量凭证”;

3)根据厂商申报的订购报表,在“核量凭证”票面上,明文标注核量对象商品的品名、规格、厂商名称信息、统一编码、防伪查询码、物流条码、零售建议价、税务查询电话号码、税务查询网址;

4)在“核量凭证”定点生产企业建立数据采集计算机系统,将每张“核量凭证”上的统一编码、防伪查询码和对应的商品品名、规格、厂商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数量、零售建议价、以及“核量凭证”的订购日期、生产日期、交付日期、有效期信息存入数据仓库总库,为了方便使用这些信息,可将商品品名、规格、厂商名称编入统一的商品编码,开发票时,只需填入商品编码;

5)在税总局建立“核量凭证”数据仓库总库;在省国税局、地市国税局、区县国税局分别建立“核量凭证”数据仓库辖区分库;

6)在“核量凭证”定点生产企业建立“核量凭证”投放管理计算机系统,在基层税务机关建立“核量凭证”核发管理计算机系统;

7)在税总局建立“发票电子数据”运营关系数据库总库;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地市国税局、地市地税局、区县国税局、区县地税局建立“发票电子数据”运营关系数据库辖区分库;

8)基层税务机关将本辖区厂商订制的“核量凭证”在数据仓库总库中存入的电子数据,下载到本机关数据仓库辖区分库;

9)将纳税人的机构或个人税务登记代码与所在辖区基层税务机关、运营关系数据库中出票方商户户籍管理条目中对应的纳税人报税销项发票信息列表位置建立统一对应路由编码关系;将纳税人的机构或个人税务登记代码与所在辖区基层税务机关、运营关系数据库中受票方商户户籍管理条目中对应的纳税人报税进货信息列表位置建立统一对应路由编码关系;

10)企业向基层税务机关申领“核量凭证”;

11)基层税务机关核发“核量凭证”;

12)企业根据“核量凭证”明文标注的商品品名、规格,将“核量凭证”分别设置到对应商品表面或商品包装表面;

13)税务机关要求生产企业全部使用税控发票机具开具销售发票;

14)发票上如实载明出票方及受票方商户路由信息、以及内含对应品名、规格的销售商品编码、销售数量、核定税率、税额;

15)在纳税人防伪税控发票机具电脑上,安装防伪税控“发票电子数据”实时传送软件,将开具的“发票电子数据”实时传送到辖区基层税务机关运营关系数据库该纳税人户籍管理条目中对应纳税人报税销项发票列表中;

16)在运营关系数据库库存“核量凭证”数据与企业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发票电子数据”之间建立数据比对系统模块,该模块建立“核量凭证”数据与“发票电子数据”比对关系,支持多维业务信息比对作业,确保核量凭证记载信息、商品本身信息、数据仓库记载信息、运营关系数据库下载信息、税控发票记载信息之间完全对应、相符,实现税控数据的“远程同步复制、多维比对稽核”;

17)基层税务机关使用系统分析软件,根据企业“核量凭证”领用数据,比对稽核该纳税人户籍管理条目中对应纳税人报税销项发票列表中其销售发票载明的商品品名、规格、数量数据,

自动定期进行总量变动比对分析;

18)如果基层税务机关发现该厂商一定时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小于核量凭证领购库存信息,或出现其他信息不对称现象,便要求厂商加以说明,或对厂商库存、账目进行核查,对落实的漏税情况做出处置;

19)在多级运营关系数据库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平台、数据中心平台和数据展示平台,建立数据的双向抽取、装载、交换关系,确保“发票电子数据”记载信息即时传输到受票方辖区基层税务机关运营关系数据库受票方商户列表中,立即显示在受票方商户进项货物列表中,数据流先于商品流送达,实现征税业务的“远程协同运作、精确税收控管”;

20)生产企业所在辖区基层税务机关税控系统,将防伪税控“发票电子数据”实时传送软件收集的“发票电子数据”信息,经核对无误、并对“即征即退”商品发票予以注明后,立即根据载明的受票方商户机构或个人税务登记代码与所在辖区基层税务机关、运营关系数据库列表位置建立的统一对应编码关系编制路由编码,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将发票电子信息传递到受票方商户所在辖区基层税务机关运营关系数据库受票方商户户籍管理条目中对应纳税人报税进货信息列表中,基层税务机关相关人员的数据展示平台,立刻可以展现该受票方商户订购、进货信息,该辖区基层税务机关“秉持”纳税人进货信息数据,待受票方商户报税,出现退货时,出票方辖区基层税务机关也会将退货信息传送到受票方辖区基层税务机关,数据库自动核销对应商户进货信息;

21)税务机关要求商品流通企业全部采用税控发票机具和税控收银机具开票结算;

22)税务机关定期根据流通商户税控机具上传的开票数据与运营关系数据库中“秉持”的预存进货数据进行比对稽核;

23)如果税务机关发现该流通商户一定时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小于“秉持”的预存进货数据、或进项发票载明的商品信息出现其他信息不对称现象,便要求商户加以说明,或对厂商库存、账目进行核查,对落实的漏税情况做出处置;

24)对于散装商品,生产一种载明商品品名、规格,尤其是载有“核定销项商品数量”票面定额的“核量凭证”,要求企业申领、并对应销售数量将此种载有票面定额的“核量凭证”设置在销售发票上,没有设置此种“核量凭证”的发票不得报税;

25)对于散装商品企业所用发票添加“核量凭证设置处”标记,凡是未设置“核量凭证”的发票,一经发现,便要求受票商户以及出票企业加以说明,或对厂商库存、账目进行核查,对落实的漏税情况做出处置;

26)在国家税总局、省国税局、地市国税局、区县国税局、基层税务机关、口岸海关、海关总署、征税部门、出口退税部门,为出口商品发票电子数据建立数据库,建立实时交叉数据交换关系,基层税务机关将收录的出口商品发票电子数据实时传送到国家税总局、口岸海关、海关总署,出口退税部门可以从征税部门、国家税总局、口岸海关、海关总署调取数据进行比对;

27)在税务机关票管系统与口岸海关进口商品数据库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关系,在税务机关运营关系数据库与口岸海关进口商品数据库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关系;

28)在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达到全额退税的政策下,当商品生产企业将商品销售给外贸企业时,允许生产企业开具“零”税率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发票机具通过发票电子数据实时传送软件向基层税务机关传递“零”税率“发票电子数据”后,基层税务机关立即将该“发票电子数据”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及当地海关,海关将该“发票电子数据”报送海关总署,外贸企业持“零”税率发票到海关报关,报关后外贸企业在限期内,到辖区基层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核销该笔“零”税率出口货物,如果该笔货物转为内销,必须补税;核销时出口退税部门调取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传送的外贸企业零税率出口商品的“两单两票”进行比较核对,如果相符,就对外贸企业和该笔业务予以核销;如果外贸企业不能及时核销,则视为逃税行为,应予以严厉的经济处罚及刑事处理,即建立一种“免税采购,数据跟踪,出口核销,内销补税,守法奖励,逃税重罚”出口退税制度;出口加工企业退税流程相仿,省却对外贸企业销售过程,直接完成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率低于全额征税率的情况下,将退税率折换成优惠征税税率,出口商品供货企业开具优惠税率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部门调取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传送的外贸企业优惠税率出口商品的“两单两票”进行比较核对,如果相符,就对外贸企业和该笔业务予以核销;

29)进口商品经营企业向辖区基层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核量凭证”版面内容中明文标定信息和预订数量的订购报表,进口商辖区基层税务机关票管科收到订购报表后,从该商品进口口岸海关调取该进口商品规格、数量、出口商、出口国资料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安排“核量凭证”生产、并核发,该批“核量凭证”电子数据由“核量凭证”定点生产企业采集上传到税总局数据仓库总库后,下载到进口企业辖区基层税务机关数据仓库辖区分库,基层税务机关将该数据再传输到该商品进口口岸海关,口岸海关将数据传输到国家海关总署;

30)税务机关强制企业安装企业端申报系统,完成“核量凭证”订购申报、一般商品交易纳税申报、电子商务交易纳税申报,并通过电子交易信息实时上传备份模块,将企业电子交易信息备份到税务机关,以实现全面监控企业报税活动;

31)对网络经济销售商品要求粘贴核量凭证,并对未粘贴核量凭证的网络销售商品,推行实施有奖举报制度;

32)税务机关建立网络交易信息的实时搜索、采集、汇总、跟踪系统,将网络交易订购、支付、配送信息实时抽取、汇总、传送到税务机关;主动收集稽查网络电子交易信息,对网络电子商务实施税务监控;

33)税务机关建立网络申报信息实时搜索、采集、汇总、跟踪系统,实时搜索企业端申报系统运行状况,与征收子系统和稽查子系统连接,主动收集稽查申报信息,通过对企业端申报系统的搜索,发现企业经营行为的变动;

34)建立“核量凭证”防伪查询、物流查询和征信查询及举报平台,与有线无线电话以及互联网公共信息网建立数据交换关系,支持有奖查询、有奖举报,实现税收控管的“多维协同控税、社会协力控管”;

35)“核量凭证”作为“多维采信”凭证,国家颁布相关法规规定,“核量凭证”作为税务部门鉴别商品完税状况的检验凭证,在实施“核量控税”的行业,税务机关在市场上直接检查或接受举报,一旦发现没有粘贴“核量凭证”的商品,认定为“无证即漏”,启动漏税禁售措施,直至予以罚没;

36)国家还颁布相关法规规定,“核量凭证”还作为工商局鉴别商品市场准入资格的检验凭证,在实施“核量控税”的行业,工商局在市场上直接检查或接受举报,一旦发现没有粘贴“核量凭证”的商品,启动“无证禁售”的市场禁售措施,直至予以罚没;

37)国家还颁布相关法规规定,“核量凭证”还作为海关鉴别出口商品出口资格和进口商品市场准入资格的检验凭证,在实施“核量控税”的行业,海关在市场上直接检查或接受举报,一旦发现没有粘贴“核量凭证”的商品,启动“无证禁售”的撤销出口资格和进口禁售措施,直至予以罚没;

38)国家还颁布相关法规规定,“核量凭证”同时作为药监和质检部门分辨商品正牌质检资格的检验凭证,在实施“核量控税”的行业,药监和质检部门在市场上直接检查或接受举报,一旦发现没有粘贴“核量凭证”的商品,启动“无证即假”的药监、质检禁售措施,直至予以罚没;

39)国家还颁布相关法规规定,“核量凭证”还作为流通企业进货对货品完税状况的检验凭证,一旦发现没有粘贴“核量凭证”的进货商品,由于进货商无法正常销售,可以拒绝进货或要求退货,并可向税务、工商、海关、药监、质检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启动禁售措施,直至予以罚没,并对举报实施奖励,不举报者将承担被罚没的风险;

40)国家还颁布相关法规规定,“核量凭证”还作为消费者鉴别商品真伪的检验凭证,在实施“核量控税”的行业,消费者在市场上一旦发现没有粘贴“核量凭证”的商品,可以向税务、工商、海关、药监、质检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启动禁售措施,直至予以罚没,并对举报实施奖励;

41)所述税控方法的管理流程可概括为:在核量凭证生产、数据采集环节的基本流程;在商品生产环节的基本税控流程;在商品流通环节的基本税控流程;在散装商品生产环节的基本税控流程;在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交易出口退税的基本税控流程;在进口商品经营环节的基本税控流程;

42)建立适应所述税控方法的计算机管理税控系统,分置于各级税务机关,建立以网络为中心的服务架构,即全国税务征管“三级多回路电信级广域骨干网络”,实现数据定义的适应性配置,整合全国税控系统网络;

43)所述税控方法,分行业、分步骤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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