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处理团购的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程序无效
申请号: | 200710193714.9 | 申请日: | 2007-11-23 |
公开(公告)号: | CN101441751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5-27 |
发明(设计)人: | 李孟儒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孟儒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孙皓晨 |
地址: | 台湾省***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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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处理 网络 交易平台 交易 程序 | ||
1.一种网络团体购物的方法,通过一网络购物平台的团体购物程序实现的,其特征在于:
只容许在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注册且核准的会员为发起人,所述的发起人依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所展示的商品项目或发行人自行管理的商品项目,发起的一团体购物事件在一定期限内;
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在核准所述的发起团体购物事件后,依所述的发起人提供的受邀人名单寄发电子邮件,使所有参与下单的受邀人都是与团体购物发起人熟识者,杜绝因彼此不熟识所导致的交易纠纷,其中所述的电子邮件是含有一回复键;
当受邀人点选所述的回复键后,直接连接至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的受邀商品介绍网页,与下单购买、浏览网络购物平台其它信息;以及
当受邀人下单购买与付款后,由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统计结算,并回报给所述的发起人确认,由所述的发起人送出订单到厂商,完成购买程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起人确认定单后进一步包含一检查受邀者付款程序,再由所述的发起人送出订单到厂商,完成购买程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团体购物事件的期限为由所述的发起人指定与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指定其中之一。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起人所发起的团体购买事件,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有权予以拒绝。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回复键至少包含受邀人名称与所述的团体购物事件编号两种信息内容,且所述的些信息内容是编码以保护信息内容和不编码公开信息内容其中之一。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些受邀人的电子邮件中进一步将所述的受邀商品展示在邮件中,且包含所述的受邀商品的选择功能,使受邀者直接从邮件程序对需要的商品订购项目下单购买,而购买的产品信息与受邀者信息将直接回传回购物平台。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受邀人通过本购物平台,直接付款在厂商或发起人,网络购物平台则通知发起人所述的受邀人已付清。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起人送出订单后,取货方式为厂商直接送货给发起人或受邀人,所述的发起人直接向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提货、由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出货给下订单的发起人,与由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直接将商品出货给下单的受邀人其中之一方式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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