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处理团购的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程序无效
申请号: | 200710193714.9 | 申请日: | 2007-11-23 |
公开(公告)号: | CN101441751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5-27 |
发明(设计)人: | 李孟儒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孟儒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理人: | 孙皓晨 |
地址: | 台湾省***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处理 网络 交易平台 交易 程序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的是一种处理团购的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程序,尤指发起人发起团体购物事件时,发起人与参与的受邀人都熟识,降低网络交易纠纷。
背景技术
由于网络的普与应用,通过网络贩卖商品,也成为现今的趋势,网站将商品列在网页上,让使用者可以经由网页的商品介绍而认识商品,进而购买商品,而有些网络的使用者,为了获得较低的售价,往往会参加由其它网络使用者所发起的团体购物,通过大量的采购以达到降低售价的目的。
然而目前这样的网络购物方式,不论是直接向网站下单购买,或是参加团体购物,购买者并不清楚对方的背景,因此很多购买者在付清款项后仍然无法取得货物,或者当取得货物后,购买者对产品的认知与网站的介绍大有出入,使购买者有产生受骗的感觉。另外,有许多的网络使用者,也因为不熟悉网站的背景或团体购物发起人的背景,而不敢在网站上进行商品交易,这对于产品销售与消费者的购买权利都显有遗珠之憾。
发明内容
本案的目的在于使图体购物发起人所发起的团体购物事件,所参与的受邀人都与发起人熟识,降低金钱与货物上的网络交易纠纷。
本案是一种网络团体购物的方法,为应用在一网络购物平台的团体购物程序,其特征在于:只容许经向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注册且核准的会员为发起人,所述的发起人依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所展示的商品项目或发行人自行管理的商品项目,发起的一团体购物事件在一定期限内;所述的团体购物事件的期限是由所述的发起人指定,或由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指定。同时为了管理与预防诈骗,所述的发起人所发起的团体购买事件,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有权予以拒绝。
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在核准所述的发起团体购物事件后,依所述的发起人提供的受邀人名单寄发电子邮件,使所有参与下单的受邀人都是与团体购物发起人熟识者,杜绝因彼此不熟识所导致的交易纠纷,其中所述的电子邮件是含有一回复键,所述的回复键也可是一回复连结型态,所述的回复键至少包含受邀人名称与所述的团体购物事件编号两种信息内容,且所述的些信息内容是编码以保护信息内容和不编码公开信息内容其中之一。当受邀人点选所述的回复键后,直接连接至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的受邀商品介绍网页,与下单购买、浏览网络购物平台其它信息;另一种购买方式是所述的些受邀人的电子邮件中进一步将所述的受邀商品展示在邮件中,且包含所述的受邀商品的选择功能,使受邀者直接从邮件程序对需要的商品订购项目下单购买,而购买的产品信息与受邀者信息将直接回传回购物平台。
所述的受邀人可通过本购物平台,直接付款在厂商或发起人,网络购物平台则通知发起人所述的受邀人已付清。当受邀人下单购买与付款后,由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统计结算,并回报给所述的发起人确认,由所述的发起人送出订单到厂商,完成购买程序。所述的发起人送出订单后,取货方式为所述的发起人直接向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提货、由厂商出货给下订单的发起人,与由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直接将商品出货给下单的受邀人其中之一方式取货。另,所述的发起人确认定单后进一步可包含一检查受邀者付款程序,再由所述的发起人送出订单到厂商,完成购买程序。
本案的优点在于只容许在网络购物平台注册且核准的团体购物为发起人,且,因为所有参与下单的受邀人都是与发起人熟识者,寄发电子邮件至名单上的每一个受邀人,受邀人与发起人熟悉,所以在对于产品的认知沟通,与对团购事件的信赖感较高,可以杜绝因彼此不熟识所导致的交易纠纷。且发起人与受邀人的信赖关系可使受邀人不需注册在网络购物平台,只需点选所收到的邀请函中的回复键,便可直接进入进行下单、购物,使网络购物还为简便、安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案的发起人方面的流程图;
图2为本案的受邀人方面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兹有关本发明的详细内容与技术说明,现以实施例来作进一步说明,但应了解的是,所述的实施例仅为例示说明的用,而不应被解释为本发明实施的限制。
请同时参阅图1与图2所示,本案是一种网络团体购物的方法,为应用在一网络购物平台的团体购物程序,其包括:
P1:起始团购单。团购发起人开启团购案件,选择产品与团购人员,并订定团购结束时间。本案的团体购物程序只容许经向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注册且核准的会员为发起人,所述的发起人依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所展示的商品项目,或发行人自行管理的商品项目,发起的一团体购物事件在一定期限内。所述的团体购物事件的期限是由所述的发起人指定,或由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指定。同时为了管理与预防诈骗,所述的发起人所发起的团体购买事件,所述的网络购物平台有权予以拒绝。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李孟儒,未经李孟儒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0710193714.9/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