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自身可发光的警示牌无效
申请号: | 200720052708.7 | 申请日: | 2007-06-13 |
公开(公告)号: | CN201111812Y | 公开(公告)日: | 2008-09-10 |
发明(设计)人: | 戴人豪 | 申请(专利权)人: | 戴人豪 |
主分类号: | G09F13/00 | 分类号: | G09F13/00;G09F13/22;F03G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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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523000广东***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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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自身 发光 警示牌 | ||
1. 一种自身可发光的警示牌,包括警示牌本体(A),其特征在于:所述警示牌本体(A)上设有发光体(B),且所述发光体(B)通过可充电装置提供电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身可发光的警示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可充电装置为包括手动式发电装置(C)和充电电容(D),所述手动式发电装置(C)包括:摇柄(1)、齿轮传动机构(2)以及通过齿轮传动机构(2)带动的发电马达(3),其中摇柄(1)与齿轮传动机构(2)连动,且所述的齿轮传动机构(2)与发电马达(3)之间通过一离合齿轮(4)连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身可发光的警示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摇柄(1)具有一杆柄(11)以及安装于杆柄(11)末端的手柄(13)。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身可发光的警示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离合齿轮(4)套设在一偏转转轴(41)上,该离合齿轮(4)的偏转转轴(41)通过连接片(42)与齿轮传动机构(2)中的一齿轮轴连接,偏转转轴(41)的两端位于一偏转槽(61)内。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自身可发光的警示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发电马达(3)的中心转轴(31)上固定有一马达齿轮(32),该马达齿轮(32)可与离合齿轮(4)啮合。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身可发光的警示牌,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电马达(3)的中心转轴(31)末端还固定有一配重轮(5)。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身可发光的警示牌,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传动机构(2)包括:第一传动齿轮(21)、第二双联齿轮(22)、第三双联齿轮(23)以及第四双联齿轮(24),其中第一传动齿轮(21)、第三双联齿轮(23)套设在转轴(12)上,第二双联齿轮(22)、第四双联齿轮(24)套设在第二转轴(25)上,其中第一传动齿轮(21)与摇柄(1)固定,第一传动齿轮(21)与第二双联齿轮(22)中的小齿轮啮合,第二双联齿轮(22)的大齿轮与第三双联齿轮(23)中的小齿轮啮合,第三双联齿轮(23)的大齿轮与第四双联齿轮(24)中的小齿轮啮合,第四双联齿轮(24)中的大齿轮与离合齿轮(4)啮合。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身可发光的警示牌,其特征在于:所述齿轮传动机构(2)包括:第一传动齿轮(21)和第二双联齿轮(22),其中第一传动齿轮(21)套设在转轴(12)上,第二双联齿轮(22)套设在第二转轴(25)上,第一传动齿轮(21)与摇柄(1)固定,第一传动齿轮(21)与第二双联齿轮(22)中的小齿轮啮合,第二双联齿轮(22)的大齿轮与离合齿轮(4)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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