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陈列的交易系统无效
申请号: | 200810210428.3 | 申请日: | 2008-08-15 |
公开(公告)号: | CN101604428A | 公开(公告)日: | 2009-12-16 |
发明(设计)人: | 荒井博 | 申请(专利权)人: | 大和股份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A47F10/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 代理人: | 段承恩;杨光军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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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有关 商品 服务 信息 陈列 交易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提供一种能够在指定的店铺中掌握大范围的有关商品或服务(Service)以及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企业的各种信息、根据该信息顾客能够进行有关上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的、基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陈列的交易系统。
背景技术
在百货商店或超市等中,陈列着大量的商品以满足顾客的需求,但为此需要有庞大的场地和设施,并且还必须有对从业人员的管理。
但是,上述百货商店或超市并不一定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单位。
因此,上述那样的需要庞大场地及设施、进而需要拥有从业人员、并需要相应管理的现状,从商品流通经济来看未必是有效率的。
通过基于电子邮件构成的网络系统,在得到有关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后,与该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或与该供应商联合的经营企业通信,并且从这些业者个别地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这样的基于网络系统实现的邮购的交易方法正在不断发展。
但是,上述的基于网络系统实现的邮购的交易方法,始终都停留在单个的信息提供以及单个的交易上,并不能汇集大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并在可以选择的状态下进行经销。
另一方面,为了汇集大范围的商品或服务,并在可选择的状态下进行经销,作为本发明的基本构成,如后所述,陈列这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陈列架或者陈列面板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在以往技术中,对这样的陈列信息的陈列架或陈列面板并没有公开披露或暗示。
在此顺便说明,在专利文献1中,虽然公开了陈列架的构成,但该构成是以涉及单个的商品的陈列架或陈列面板为对象的,并不能进行有关大范围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陈列。
另外,在专利文献2中,虽然公开了与电子商品交易系统中的商品架的设计程序相关的构成,但是成为该程序的设计对象的商品架,归根到底还是单个的交易对象的商品架,并没有公开用于陈列有关多个企业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陈列架的构成。
专利文献1:日本特开2005-34358号公报
专利文献2:日本特开2008-15737号公报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课题在于提供一种基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陈列的交易系统,该基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陈列的交易系统,以邮购网络为背景,不需要百货商店及超市那样的庞大的场所和设施,顾客就可以接触到大范围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并且能够根据该信息直接或经由中介企业而与经营企业进行交易。
为解决上述课题,本发明的基本构成为:个别地在店铺设置具有各划分区域、且能够陈列该划分区域的陈列架或陈列面板,在上述各划分区域中,保管有该商品或服务、以及揭示了说明与经营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企业的交易方法的信息的文件,及/或相对于基于电子邮件实现的网络通信的终端计算机的录入记录介质(输入记录介质),并且被赋予使该各划分区域相互识别开的表示,顾客在获取了通过上述表示所选择的划分区域中的上述信息后,实行由该信息所揭示的交易方法,由此能够从上述各经营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直接或者经由上述店铺接受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提供。
附图说明
图1是表示实施例1的构成的框图,(a)表示的是经营企业直接对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服务资材的情形,(b)表示的是由经营企业的关联企业对设置有陈列架或陈列面板的店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资材的情形。
图2是表示实施例2构成的框图,(a)表示的是经营企业直接对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服务资材的情形,(b)表示的是由经营企业的关联企业对设置有陈列架或陈列面板的店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资材的情形。
图3是表示实施例3的构成的框图,(a)表示的是经营企业直接对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服务资材的情形,(b)表示的是经营企业的关联企业对设置有陈列架或陈列面板的店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资材的情形。
图4是表示本发明的陈列架或陈列面板的各划分区域中的表示状态的平面图。
图5是表示在总店中总括有各店铺的实施方式的框图,(a)表示的是经营企业直接对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服务资材的情形,(b)表示的是经营企业的关联企业对设置有陈列架或陈列面板的店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资材的情形。
图6是表示每个经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相合作,并且能够进行银行卡销售的实施方式的框图,(a)表示的是经营企业直接对顾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服务资材的情形,(b)表示的是经营企业的关联企业对设置有陈列架或陈列面板的店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资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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