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四点式曲手机构无效
申请号: | 200820164108.4 | 申请日: | 2008-09-05 |
公开(公告)号: | CN201279902Y | 公开(公告)日: | 2009-07-29 |
发明(设计)人: | 韩志翔 | 申请(专利权)人: | 联塑(杭州)机械有限公司;陆孝庭 |
主分类号: | B29C45/66 | 分类号: | B29C45/66 |
代理公司: | 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王 兵;黄美娟 |
地址: | 311305浙江***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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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四点 式曲手 机构 | ||
1、四点式曲手机构,包括下端与十字车壁铰接的小连杆、后端与机架铰接的肘曲手、前端与动模板铰接的大连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小连杆的上端、肘曲手的前端、大连杆的后端共同铰接于同一销轴上;所述的小连杆的在销轴处的铰接部位只与肘曲手或大连杆之一相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点式曲手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肘曲手通过第一铰接部、第二铰接部、第三铰接部、第四铰接部与销轴连接,所述的第一铰接部与第二铰接部之间形成第一凹槽,所述的第二铰接部与第三铰接部之间形成中心凹槽,所述的第三铰接部与第四铰接部之间形成第二凹槽,所述的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关于中心凹槽的中线对称;所述的小连杆的铰接部置于中心凹槽;所述的大连杆通过第五铰接部和第六铰接部与所述销轴连接,所述的第五铰接部和第六铰接部的内侧分别紧贴第三铰接部和第四铰接部的外侧。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点式曲手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肘曲手通过第一铰接部、第二铰接部与销轴连接,所述的第一铰接部、第二铰接部对称设置,所述的第一铰接部与第二铰接部之间形成中心凹槽,所述的小连杆的铰接部置于中心凹槽中;所述的大连杆通过第三铰接部、第四铰接部与所述销轴连接,所述的第三铰接部与第四铰接部的内侧紧贴所述的第一铰接部和第二铰接部的外侧。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点式曲手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肘曲手通过第一铰接部、第二铰接部、第三铰接部、第四铰接部与销轴连接,所述的第一铰接部与第二铰接部之间形成第一凹槽,所述的第二铰接部与第三铰接部之间形成中心凹槽,所述的第三铰接部与第四铰接部之间形成第二凹槽,所述的第一凹槽和第二凹槽关于中心凹槽的中线对称;所述的小连杆通过第八铰接部、第九铰接部与销轴连接,所述的第八铰接部置于第一凹槽中,第九铰接部置于第二凹槽中;所述的大连杆通过第五铰接部、第六铰接部、第七铰接部与所述销轴连接,所述的第五铰接部和第七铰接部关于第六铰接部的中线对称,所述的第六铰接部置于中心凹槽中,所述的第五铰接部与第六铰接部的内侧分别紧贴第一铰接部和第二铰接部的外侧。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点式曲手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肘曲手通过第一铰接部、第二铰接部、第三铰接部、第四铰接部与销轴连接,所述的第一铰接部与第二铰接部之间形成第一凹槽,所述的第二铰接部与第三铰接部之间形成中心凹槽,所述的第三铰接部与第四铰接部之间形成第二凹槽,所述的第一凹槽和第三凹槽关于中心凹槽的中线对称;所述的大连杆通过第五铰接部、第六铰接部、第七铰接部与所述销轴连接,所述的第五铰接部和第七铰接部关于第六铰接部的中线对称;所述的第六铰接部置于中心凹槽中,所述的第五铰接部和第七铰接部分别置于所述的第一凹槽、第二凹槽;所述的小连杆通过第八铰接部、第九铰接部与所述销轴连接,所述的第八铰接部紧贴所述的第一铰接部的外侧,所述的第九铰接部的内侧紧贴第四铰接部的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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