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除草剂无效
申请号: | 200880129800.6 | 申请日: | 2008-04-18 |
公开(公告)号: | CN102056486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5-11 |
发明(设计)人: | 乌比拉坦·费雷拉·德索萨 | 申请(专利权)人: | 奥克西特诺工业与贸易公司 |
主分类号: | A01N57/20 | 分类号: | A01N57/20;A01N25/30 |
代理公司: | 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42 | 代理人: | 段迎春 |
地址: | 巴西*** | 国省代码: | 巴西;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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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除草剂 | ||
1.一种除草剂,其特征是包含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的水溶性盐及至少一种助剂,所述助剂由具有以下结构I的烷氧基咪唑啉组成:
其中R1为饱和的或者不饱和的C4至C24脂肪酸。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剂,其特征在于R2为下述物质之一:
-聚乙氧基(-CH2CH2O-)nH,其中n>1;
-聚丙氧基(-CHCH3CH2O-)nH,其中n>1;
-聚乙氧及聚丙氧基(-CH2CH2O-)n(-CHCH3CH2O-)mH,其中n+m>1;
-烷氧化亚乙基胺,
-
其中x+y在0与100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除草剂,其特征在于所述N-(膦酰基甲基)甘氨酸盐选自以下一种:单异丙醇胺(MIPA)、单乙醇胺(MEA)、氨和钾的盐。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除草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脂肪酸包含连接在碳链上的烷基或羟基。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除草制剂,其特征在于R1为选自以下一种:丁酸(C4)、戊酸(C5)、己酸(C6)、庚酸(C7)、癸酸(C8)、壬酸(C9)、辛酸(C10)、十一烷酸(C11)、十二烷酸(C12)、十三烷酸(C13)、十四烷酸(C14)、十五烷酸(C15)、十六烷酸(C16)、顺-9-十六烯酸(C16:1)、十七烷酸(C17)、顺-9-十七烯酸(C17:1)、硬脂酸(C18)、十八烯酸(C18:1)、亚油酸(C18:2)、亚麻酸(C18:3)、α-桐酸(C18:3)、蓖麻油酸或12-羟基-顺-9-十八烯酸(C18:1)、二-羟基-硬脂酸(C18)、十九烷酸(C19)、二十烷酸(C20)、二十碳四烯酸(C20:4)、二十碳五烯酸(C20:5)、二十一烷酸(C21)、二十二烷酸(C22)、芥酸(C22:1)、二十二碳六烯酸(C22:6)、二十三酸(C23)、和二十四烷酸(C24)。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除草剂,其特征在于烷氧基咪唑啉与多种草甘膦盐的相容性通过调节乙氧基化或丙氧基化程度提供。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除草剂,其特征在于所述脂肪酸与氨基乙基乙醇胺或二亚乙基三胺进行两步反应,其中第一步反应产生酰胺基胺,第二步反应通过脱去1摩尔水得到咪唑啉。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除草剂,其特征在于采用植物油作为脂肪酸来源。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剂,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剂除了包含草甘膦盐和咪唑啉外,还含有其他表面活性剂,如二醇类、醇类、乙二醇醚类或甘油类表面活性剂。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剂,其特征在于可通过改变烷氧基化程度,来控制烷氧基化咪唑啉在各种甘膦盐中的溶解度以及烷氧基化咪唑啉与其他表面活性剂的组合在各种甘膦盐中的溶解度。
11.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除草剂,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剂为固体或者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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