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材料警示标志有效
申请号: | 200910070181.4 | 申请日: | 2009-08-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1644035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2-10 |
发明(设计)人: | 赵志杰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市津南公路处 |
主分类号: | E01F9/011 | 分类号: | E01F9/011;E01F9/015;C08L63/00 |
代理公司: | 天津才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杜文茹 |
地址: | 300350***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不饱和 复合 树脂 材料 警示 标志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警示标志,特别是涉及一种光亮度高,寿命长,不宜变形,具有承载力强、耐腐蚀、防丢失的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材料警示标志。
背景技术
因为国内现有公路设施普遍采用水泥材料制作,其外观效果差,材质落后易于破损,而且由于其材料笨重,使得安装维护困难,维护的人工及材料成本巨大;特别是外观也参差不齐,影响了城乡公路整体形象,而且采用水泥材料制作的公路设施中很多都是金属钢筋,造成了高成本,也造成了能源的浪费,同时,因现有公路设施中具有钢筋,造成犯罪分子的破坏性盗窃,设施丢失损坏严重,直接危害了公路行驶安全。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光亮度高,寿命长,不宜变形,具有承载力强、耐腐蚀、防丢失的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材料警示标志。
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材料警示标志,所述的警示标志为方柱形结构,所述的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材料警示标志的制作材料包括有: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连续玻璃纤维束、固化剂和着色剂,其中: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45%;连续玻璃纤维束40%;固化剂10%;着色剂5%。
所述的固化剂为引发剂。
所述的着色剂为颜料。
本发明的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材料警示标志,由于采用上述结构,具有光亮度高,寿命长,不宜变形,承载力强、耐腐蚀、防丢失的优点,而且颜色丰富能够美化环境的特点。具体特点表现如下:
1、重量轻、寿命长:
比重为1.6-2.0g/cm3,与塑料相当,是钢材的五分之一。寿命50年,是钢和塑料的2-5倍。
2、强度高、刚性好:
拉伸强度为280MPa,弯曲强度为240MPa;比强度是钢的2-3倍,是塑料的7-8倍。
3、韧性好:抗冲击韧性为460KJ/m2,不易破损和断裂。
4、绝缘、防渗性能好。
5、耐腐蚀性能好:在酸、碱、盐、水、空气等介质中不腐、不锈、不被氧化、不被侵蚀。
6、耐热、耐温性好:热传导系数小,只有钢材的0.4%。
7、硬度高、耐磨性好:巴氏硬度为45。
8、仓储方便:耐腐、轻质高强的性能使得其仓储不受地理位置、空间、室内室外限制。
9、运输方便:韧性好、重量轻使得运输更加有利和安全可靠,降低了运输费用和风险。
10、安装及维护方便:重量轻、强度高、不易破损的优点使得其安装省力、省时、灵活;哪被破坏换那,无需整体更换;大大提高了安装效率和降低维护成本。因为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材料警示标志的颜色是将可以和树脂相容的色浆调和到树脂之中制造的,所以其颜色不是在表面的,从而使其保持色彩的持久。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
1:方柱形结构 2:斜坡结构
3:红反光贴 4:白反光贴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给出具体实施例,进一步说明本发明的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材料警示标志是如何实现的。
如图1所示,本发明的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材料警示标志,所述的警示标志为方柱形结构1。
如图2所示,所述的方柱形结构1的顶端四边还形成有向柱中心倾斜的斜坡结构2。
所述的方柱形结构1上间隔的设置有红反光贴3和白反光贴4。还可以是间隔的设置有红反光贴3,或间隔的设置有白反光贴4。
所述的红反光贴3是由荧光红聚酯热敏胶上粘贴回归反射性玻璃微珠构成。
所述的白反光贴4是由白色聚胺酯热敏胶上粘贴回归反射性玻璃微珠构成。
所述的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材料警示标志的制作材料包括有: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连续玻璃纤维束、固化剂和着色剂,其中: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45%;连续玻璃纤维束40%;固化剂引发剂10%;着色剂颜料5%。
其中,所述的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是由50%的呋喃树脂和50%的有机树脂构成,所述的固化剂为引发剂,所述的着色剂为颜料,所述的颜色可以采用和树脂相容的颜料调和到树脂之中制作,所以其颜色不是表面的,从而使其保持色彩的持久。
本发明的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材料警示标志,产品的加工工艺考究完美漂亮,使用寿命长,可以制造各种颜色图案;并且免去了人工的定期保养维护。
不饱和环氧复合树脂材料警示标志主要技术指标: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天津市津南公路处,未经天津市津南公路处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0910070181.4/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