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放电灯无效
申请号: | 200910224963.9 | 申请日: | 2009-11-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752191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6-23 |
发明(设计)人: | 的场正宪;冈沼恒夫 | 申请(专利权)人: | 优志旺电机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1J61/36 | 分类号: | H01J61/36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谢丽娜;关兆辉 |
地址: | 日本国东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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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电灯 | ||
1.一种放电灯,具有:
具有发光管及在其两端连续向外方延伸的密封管的放电容器;
配置在上述密封管内部的玻璃构件;
接续上述玻璃构件的端面配置的金属板;
配设在上述玻璃构件的外周面、与上述金属板连接的金属箔;
向上述放电容器的外方或上述发光管延伸的引线棒;以及
形成在向上述发光管延伸的引线棒的前端、在上述发光管内部彼此相对配置的电极,其特征为:
上述金属板具有锥孔的贯穿孔,
在上述锥孔的贯穿孔插入有形成有锥部的引线棒,
上述锥孔的贯穿孔与上述锥部嵌合,通过填充材料而接合。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放电灯,其特征为:
上述金属板的贯穿孔形成有一端面扩开而设的凹部,形成贯穿孔与引线棒的缝隙扩展的填充材料积存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放电灯,其特征为:
通过在上述引线棒上设置凹处而形成凹部,作为填充材料积存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放电灯,其特征为:
上述金属板的贯穿孔的锥角的角度为1°以上、30°以下。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放电灯,其特征为:
上述引线棒的锥部的锥角的角度为1°以上、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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