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法院电子档案柜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0920106861.2 申请日: 2009-03-27
公开(公告)号: CN201388735Y 公开(公告)日: 2010-01-27
发明(设计)人: 张大勇;徐晓展;商文彬 申请(专利权)人: 新奥特硅谷视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主分类号: A47B63/00 分类号: A47B63/00;G07C9/00
代理公司: 北京天悦专利代理事务所 代理人: 田 明;任晓航
地址: 100080北京市海*** 国省代码: 北京;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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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一种 法院 电子 档案柜
【权利要求书】:

1.一种法院电子档案柜,包括以下装置:档案柜体、电子锁、电子标签、电子标签识别装置、身份输入装置、电子查询装置以及时间提醒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档案柜体还包括档案格及档案格门,在每个档案格门上安装有电子锁;

所述电子标签,置于案卷上,与所在的档案格相对应;

所述电子标签识别装置,安装在所述档案柜体上,与安装在所述档案格门上的电子锁和所述电子查询装置相连;

所述身份输入装置,与所述电子查询装置相连,接收查询人的身份信息并将其传送到所述电子查询装置;

所述电子查询装置,与所述电子标签识别装置、所述身份输入装置以及所述时间提醒装置相连,对查询人身份信息进行验证,并将开锁指令发送到所述电子标签识别装置;

所述时间提醒装置,与电子查询装置相连,向所述电子查询装置发送查询期限提醒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法院电子档案柜,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标签为RFID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电子标签。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法院电子档案柜,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标签识别装置读取电子标签信息后开启相应的电子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法院电子档案柜,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标签识别装置,接收所述电子查询装置发送的开锁指令后,开启相应的电子锁。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法院电子档案柜,其特征在于,所述身份输入装置是触摸显示屏、键盘或指纹读取装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法院电子档案柜,其特征在于,所述时间提醒装置向所述电子查询装置发送提醒信息的时间间隔以查询时间为基准由档案管理员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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