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消除齿背隙的机构无效
申请号: | 200920299279.2 | 申请日: | 2009-12-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1582374U | 公开(公告)日: | 2010-09-15 |
发明(设计)人: | 郑温坐;杨思待 | 申请(专利权)人: | 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H55/18 | 分类号: | F16H55/18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李树明 |
地址: | 中国台*** | 国省代码: | 中国台湾;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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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消除 齿背隙 机构 | ||
1.一种消除齿背隙的机构,该机构至少包括有一套设于第一轴的主动齿轮,一套设于第二轴的被动齿轮,该主动齿轮与被动齿轮相啮合并能够带动被动齿轮运转,该被动齿轮具有一主齿轮及一套设于主齿轮凸缘座的副齿轮,其特征在于:该主、副齿轮的端面设有主、副导槽,该主、副导槽能够供滚柱穿设,且该滚柱能够依离心力的变化于主、副导槽内产生滑动,并能够推抵主、副齿轮,使主、副齿轮的齿面产生偏移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主、副导槽为朝径向延伸的条状槽道。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主导槽为朝径向延伸的直向槽道。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副导槽为径向延伸且具弧形的槽道。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副导槽为径向延伸且具斜向的槽道。
6.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副导槽的宽度小于主导槽的宽度。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滚柱是以铆接、焊接、螺固或嵌合方式组成。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滚柱具有一限制部。
9.如权利要求1、7或8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滚柱具有一大柱体,且该大柱体延伸有一小柱体。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小柱体设有螺孔。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大柱体与主齿轮结合,并能够于主导槽中滑移,而小柱体与副齿轮结合,并能够于副导槽中滑移。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主、副导槽为数个。
13.如权利要求1或12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滚柱的数量为偶数时,呈相对应设置。
14.如权利要求1或12所述的消除齿背隙的机构,其特征在于:该滚柱的数量为单数时,为等距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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