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加热烹调器无效
申请号: | 200980136231.2 | 申请日: | 2009-09-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2159892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8-17 |
发明(设计)人: | 友村佳伸;田中源基 | 申请(专利权)人: | 夏普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F24C1/00 | 分类号: | F24C1/00 |
代理公司: | 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90 | 代理人: | 李雪春;武玉琴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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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加热 烹调 | ||
1.一种加热烹调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加热室,用于对被加热物进行加热;
水加热容器,用于产生向所述加热室提供的水蒸气;
水加热部,对所述水加热容器内的水进行加热;
加热室内加热部,使所述加热室内升温,并且向所述加热室提供过热水蒸气,所述加热室内加热部通过对所述水加热容器产生的水蒸气进一步进行加热来产生所述过热水蒸气;
水蒸气检测部,检测在所述水加热容器内是否产生了水蒸气;以及
控制部,控制所述水加热部和所述加热室内加热部,
第一加热条件是指向所述加热室提供由所述加热室内加热部产生的过热水蒸气、来对所述被加热物进行加热,第二加热条件是指不提供水蒸气来进行加热烹调,在以所述第一加热条件进行加热烹调的过程中,当所述水蒸气检测部检测出在所述水加热容器内没有产生水蒸气时,所述控制部使向所述水加热部的供电停止,并且切换成所述第二加热条件,不提供水蒸气并由所述加热室内加热部继续进行加热烹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烹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部控制所述加热室内加热部,使所述第二加热条件下的所述加热室内的温度比所述第一加热条件下的所述加热室内的温度低。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烹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部控制所述加热室内加热部,使提供给所述第二加热条件下的所述加热室内加热部的电能比提供给所述第一加热条件下的所述加热室内加热部的电能小。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烹调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部使所述第二加热条件下的设定烹调时间比所述第一加热条件下的设定烹调时间短。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加热烹调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热烹调器还具有水位传感器,所述水位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水加热容器内的水位,
当所述水位传感器检测出的所述水加热容器内的水位在规定量以下时,所述水蒸气检测部判断在所述水加热容器内没有产生水蒸气。
6.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加热烹调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热烹调器还具有水加热容器温度传感器,所述水加热容器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水加热容器的温度,
当所述水加热容器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所述水加热容器的温度在规定值以上时,所述水蒸气检测部判断在所述水加热容器内没有产生水蒸气。
7.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加热烹调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加热烹调器还具有蒸汽温度传感器,所述蒸汽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从所述水加热容器到所述加热室之间的蒸汽通路内的蒸汽温度,
基于由所述蒸汽温度传感器检测出的所述蒸汽通路内的蒸汽温度,所述水蒸气检测部判断在所述水加热容器内是否产生了水蒸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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