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无效
申请号: | 201080028993.3 | 申请日: | 2010-06-24 |
公开(公告)号: | CN102802440A | 公开(公告)日: | 2012-11-28 |
发明(设计)人: | 千叶纱由里;七种忠明;石井麻友 | 申请(专利权)人: | 味之素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23L1/22 | 分类号: | A23L1/22;A23L1/221;A23L1/227;A23L1/39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孔青;高旭轶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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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饮食 组合 | ||
1.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通过将植物蛋白水解物和酵母提取物混合而成。
2.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通过将植物蛋白水解物和酵母提取物混合而成,使得在植物蛋白水解物的混合量为A重量份、酵母提取物的混合量为B重量份且A+B=100时,15≤A≤97,3≤B≤85。
3.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通过将氨基酸类、核酸、有机酸类、无机盐类、糖醇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与植物蛋白水解物和酵母提取物混合而成。
4.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通过将氨基酸类、核酸、有机酸类、无机盐类、糖醇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与植物蛋白水解物和酵母提取物混合而成,使得在植物蛋白水解物的混合量为A重量份,酵母提取物的混合量为B重量份,氨基酸类、核酸、有机酸类、无机盐类、糖醇的合计混合量为C重量份,且A+B+C=100时,10≤A≤85,3≤B≤40,12≤C≤50。
5.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植物蛋白的来源是谷类、豆类、坚果类中的任一种。
6.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植物蛋白水解物通过包括以下(a)~(i)所示工序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工序的方法制造:
(a)在pH 6以下进行水解的工序,
(b)在pH 8以上进行水解的工序,
(c)将碱溶液加入蛋白水解液中以进行除钠的工序,
(d)使用液体曲或固体曲在20~40℃的温度、pH 6~9的pH下进行酶解的工序,
(e)在无盐下进行水解的工序,
(f)通过离心分离或过滤将蛋白水解液中所含菌体分离后进行干燥的工序,
(g)通过膜处理和/或活性炭进行脱色的工序,
(h)在pH 8以上进行浓缩的工序,
(i)通过膜或柱或电泳将分子量20000以上的馏分除去的工序。
7.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酵母提取物使用酵母(Saccharomyces)属或圆酵母(假丝酵母属)的酵母制造。
8.权利要求7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酵母属的酵母为酿酒酵母。
9.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将含谷胱甘肽酵母提取物和糖混合后加热得到的酵母提取物。
10.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酵母提取物通过自消化法、酸解法、酶解法中的任一种得到。
11.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酵母提取物的总氮量为7%以下。
12.权利要求3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氨基酸类为谷氨酸钠、丙氨酸、甲硫氨酸、天冬氨酸钠、精氨酸、赖氨酸盐酸盐中的任一种以上。
13.权利要求3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核酸为肌苷酸钠。
14.权利要求3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有机酸类为柠檬酸三钠、琥珀酸、酒石酸氢钾、乳酸钙、富马酸钠中的任一种以上。
15.权利要求3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无机盐类为磷酸氢二钾、无水碳酸钾中的任一种以上。
16.权利要求3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糖醇为山梨糖醇。
17.饮食品,所述饮食品在摄食时包含5ppm以上0.65%以下的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减盐饮食品用组合物。
18.减盐食品,其特征在于,使在摄食时的食盐量或钠量的减少比例为25%以上的减盐饮食品中含有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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