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无线通信设备无效
申请号: | 201110027992.3 | 申请日: | 2011-01-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2163986A | 公开(公告)日: | 2011-08-24 |
发明(设计)人: | 南里彻;石彻白敬;丸山裕;山岸良和 | 申请(专利权)人: | 巴比禄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B1/38 | 分类号: | H04B1/38;H01Q1/24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刘新宇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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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无线通信 设备 | ||
1.一种无线通信设备,具备天线装置并具有模仿了原型外观的外观形状,该无线通信设备的特征在于,具备:
主体部,其具有与上述原型外观的第一部分相对应的外观形状;以及
延出部,其具有与上述原型外观的第二部分相对应的外观形状,该延出部从上述主体部延伸并且至少一部分由导体形成,
其中,上述延出部构成上述天线装置的至少一部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
整个上述延出部是由导体形成的,
上述延出部通过铸造而形成为一体。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
上述延出部具备:
信号线路和接地线路,它们分别由导体形成;以及
隔离体,其由电介质形成,设置于上述信号线路与上述接地线路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
还具备天线元件,该天线元件具有与上述原型外观的第三部分相对应的外观形状,能够安装在上述延出部上或从上述延出部拆下,
上述延出部具有露出导体的露出部分,
上述天线元件与上述露出部分相连接,构成上述天线装置的一部分。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
上述延出部与上述主体部分开构成。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
上述延出部构成为能够相对于上述主体部进行转动。
7.根据权利要求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无线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
上述原型外观是具有相当于人脸的部分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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