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础化妆用化妆品及其制造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180009007.4 | 申请日: | 2011-01-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2753138A | 公开(公告)日: | 2012-10-24 |
发明(设计)人: | 中村和浩;磴秀康 | 申请(专利权)人: | 富士胶片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61K8/26 | 分类号: | A61K8/26;A61K8/19;A61K8/29;A61Q1/02;A61Q1/10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陈建全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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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础 化妆 化妆品 及其 制造 方法 | ||
1.一种基础化妆用化妆品的制造方法,其包含下述工序:通过至少将着色剂颜料、珠光颜料及油剂混合,从而调节成满足下述式(1)及下述式(2)所示的关系式且化妆品的色相角为40°~80°的范围,
当含有体质颜料时,使用所述体质颜料、所述珠光颜料及所述油剂制备的混合物的色相角为50°~80°的范围,当不含体质颜料时,使用所述珠光颜料及所述油剂制备的混合物的色相角为50°~80°的范围,
并且,所述珠光颜料的含量相对于化妆品的总质量为7质量%以上,
式(1):(C*0)-(C*45)≤2.0
式(2):|(∠h*0)-(∠h*45)|≤1.5
其中,(C*45)和(∠h*45)分别表示以涂抹所述基础化妆用化妆品所得到的涂抹层表面为受光面而相对于所述受光面从-45°方向入射光时正反射方向即45°方向的反射光的彩度(C*45)及色相角(∠h*45),(C*0)和(∠h*0)分别表示相对于所述受光面从-45°方向入射光时漫反射方向即0°方向的反射光的彩度(C*0)及色相角(∠h*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础化妆用化妆品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珠光颜料为金色珠光颜料和红色珠光颜料的混合物。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基础化妆用化妆品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体质颜料为选自云母、绢云母及滑石中的至少1种体质颜料,所述着色剂颜料为选自黄色氧化铁、红色氧化铁、黑色氧化铁及氧化钛中的至少1种着色剂颜料,所述珠光颜料为选自氧化钛被覆云母、氧化钛被覆玻璃薄片及氧化钛被覆滑石中的至少1种珠光颜料。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基础化妆用化妆品的制造方法,其中,对所述珠光颜料的配合量和所述着色剂颜料的配合量进行调节。
5.一种基础化妆用化妆品,其满足下述式(1)及下述式(2)所示的关系式,且化妆品的色相角为40°~80°的范围,
式(1):(C*0)-(C*45)≤2.0
式(2):|(∠h*0)-(∠h*45)|≤1.5
其中,(C*45)和(∠h*45)分别表示以涂抹所述基础化妆用化妆品所得到的涂抹层表面为受光面而相对于所述受光面从-45°方向入射光时正反射方向即45°方向的反射光的彩度(C*45)及色相角(∠h*45),(C*0)和(∠h*0)分别表示相对于所述受光面从-45°方向入射光时漫反射方向即0°方向的反射光的彩度(C*0)及色相角(∠h*0)。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础化妆用化妆品,其满足下述式(1’)及下述式(2’)所示的关系式:
式(1’):(C*0)-(C*45)≤1.5
式(2’):|(∠h*0)-(∠h*45)|≤1.5。
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基础化妆用化妆品,其满足下述式(1a)及下述式(2a)所示的关系式:
式(1a):(C*0)-(C*45)≤1.0
式(2a):|(∠h*0)-(∠h*45)|≤1.0。
8.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的基础化妆用化妆品,其满足下述式(1b)所示的关系式:
式(1b):-5≤(C*0)-(C*45)≤0。
9.根据权利要求5~8任一项所述的基础化妆用化妆品,其满足下述式(1c)所示的关系式:
式(1c):|(C*0)-(C*45)|≤1.5。
10.根据权利要求5~9任一项所述的基础化妆用化妆品,其满足下述式(3)所示的关系式,
式(3):(L*45)-(L*0)≥5.0
其中,(L*45)和(L*0)分别表示相对于所述受光面从-45°方向入射光时正反射方向即45°方向的反射光的明亮度(L*45)和漫反射方向即0°方向的反射光的明亮度(L*0)。
11.根据权利要求5~10任一项所述的基础化妆用化妆品,其至少含有着色剂颜料、珠光颜料及油剂,
当含有体质颜料时,使用所述体质颜料、所述珠光颜料及所述油剂制备的混合物的色相角为50°~80°的范围,当不含体质颜料时,使用所述珠光颜料及所述油剂制备的混合物的色相角为50°~80°的范围,
并且,所述珠光颜料的含量相对于化妆品的总质量为7质量%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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