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酸化的蛋白质饮料和组合物无效
申请号: | 201180014891.0 | 申请日: | 2011-03-07 |
公开(公告)号: | CN102984952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3-20 |
发明(设计)人: | 赛萨尔·维加;卡罗尔·罗伊德 | 申请(专利权)人: | 马斯公司 |
主分类号: | A23G1/32 | 分类号: | A23G1/32;A23G1/56 |
代理公司: | 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70 | 代理人: | 孟桂超;张颖玲 |
地址: | 美国弗***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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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酸化 蛋白质 饮料 组合 | ||
1.一种即饮饮料,包括蛋白质液体、稳定剂、可食用的酸和包括可可多酚的可可提取物,其中pH低于4.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其中所述pH低于4.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其中所述pH为约3.5至约4.0。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其中所述pH为约3.8至约4.0。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其中所述稳定剂为高甲氧基果胶。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其中所述可食用的酸为柠檬酸。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饮料,包括每份饮料至少100mg的至少一种可可黄烷醇和/或原花青素。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饮料,包括每份饮料至少200mg的至少一种可可黄烷醇和/或原花青素。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料,所述饮料为非巧克力味的饮料。
10.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饮料,所述饮料为非巧克力味的饮料。
11.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饮料,所述饮料为非巧克力味的饮料。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饮料,其中所述饮料为乳制品类饮料。
1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饮料,其中所述饮料在室温下储存六(6)个月后保留(-)-表儿茶素的处理后量的至少百分之八十(80%)。
1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饮料,其中所述饮料在室温下储存九(9)个月后保留(-)-表儿茶素的处理后量的至少百分之八十(80%)。
1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饮料,其中所述饮料在室温下储存六(6)个月后保留(-)-表儿茶素的处理后量的至少百分之九十(90%)。
1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饮料,其中所述饮料在室温下储存九(9)个月后保留(-)-表儿茶素的处理后量的至少百分之九十(90%)。
1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饮料,其中所述饮料在室温下储存六(6)个月后保留黄烷醇和原花青素总含量的处理后量的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谱图1~10)。
1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饮料,其中所述饮料在室温下储存六(9)个月之后保留黄烷醇和原花青素总含量的处理后量的至少百分之七十五(75%)(谱图1~10)。
19.一种保存稳定的组合物,包括蛋白质组分、稳定剂、可食用的酸和包括可可多酚的可可提取物,其中所述组合物的pH低于4.2,且所述组合物包括每份饮料至少100mg的至少一种可可黄烷醇和/或原花青素。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保存稳定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为凝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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