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新疗法无效
申请号: | 201180048111.4 | 申请日: | 2011-10-03 |
公开(公告)号: | CN103179974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6-26 |
发明(设计)人: | C·阿维拉;R·克拉布;N·纳乌莫夫 | 申请(专利权)人: | 诺华有限公司;德比奥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1/7056 | 分类号: | A61K31/7056;A61K38/13;A61K38/21;A61P31/14;A61K45/06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沈端 |
地址: | 瑞士*** | 国省代码: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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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肝炎 病毒感染 新疗法 | ||
1.用于治疗受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2或3感染的患者的阿拉泊韦,其特征在于:(i)在初始阶段期间,以约600mg的量每天施用阿拉泊韦两次;(ii)接着在第二阶段期间,以至少约600mg的量每天施用阿拉泊韦一次。
2.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的阿拉泊韦,其中在该第二阶段期间,以约600mg至约1000mg的量每天施用阿拉泊韦一次。
3.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的阿拉泊韦,其中在该第二阶段期间,以600mg或约800mg的量每天施用该阿拉泊韦一次,且其中在整个初始阶段及第二阶段期间,与利巴韦林或标准疗法组合施用阿拉泊韦,且治疗持续时间为12周。
4.如权利要求3的用途的阿拉泊韦,其中该患者是无响应患者。
5.如权利要求1的用途的阿拉泊韦,其中:
(i)在该初始阶段中,与利巴韦林组合以600mg的量每天施用阿拉泊韦两次达7天;(ii)接着在该第二阶段中,与利巴韦林组合以约600mg或800mg的量每天施用阿拉泊韦一次达3周、5周或7周;及
(iii)如果在步骤(ii)后可由HCV-RNA分析检测到患者血浆中的HCVRNA,则与利巴韦林及干扰素组合每天以600mg的量施用阿拉泊韦一次长达24周。
6.一种治疗受丙型肝炎病毒基因型2或3感染的患者的方法,其包括:在初始阶段期间,以约600mg的量每天施用阿拉泊韦两次;接着在第二阶段期间,以至少约600mg的量每天施用阿拉泊韦一次。
7.如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在该第二阶段期间,以约600mg或约800mg的量每天施用阿拉泊韦一次达约23周,且在整个初始阶段及第二阶段期间与利巴韦林组合施用。
8.一种治疗方案,其包括:在初始阶段期间,以约600mg的量每天施用阿拉泊韦两次达1周;接着在第二阶段期间,以至少约600mg的量每天施用阿拉泊韦一次。
9.如权利要求8的治疗方案,其中在该第二阶段期间,以约600mg的量每天施用阿拉泊韦一次达约23周,且其中在整个初始阶段及第二阶段期间,与利巴韦林组合施用该阿拉泊韦。
10.如权利要求8的治疗方案,其中在该第二阶段期间,以约800mg的量每天施用阿拉泊韦一次达约23周,且其中在整个初始阶段及第二阶段期间,与利巴韦林组合施用该阿拉泊韦。
11.一种药物组合物,其包含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的用途的阿拉泊韦。
12.一种包装,其包含如权利要求11的药物组合物及施用该组合物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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