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下鼻甲骨折外移器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210184687.X 申请日: 2012-06-06
公开(公告)号: CN102670279A 公开(公告)日: 2012-09-19
发明(设计)人: 陈晓栋;乔莉 申请(专利权)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
主分类号: A61B17/28 分类号: A61B17/28;A61B17/24
代理公司: 西安永生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61201 代理人: 申忠才
地址: 710032 *** 国省代码: 陕西;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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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鼻甲 骨折 外移器
【权利要求书】:

1.一种下鼻甲骨折外移器,其特征在于:加工有联接孔的左连接环(3)上设置有左钳头(1)和左钳柄(7),加工有联接孔的右连接环(9)上设置有右钳头(2)和右钳柄(5),左连接环(3)与右连接环(9)用联接轴(4)铰接,左钳头(1)为半个U字形结构,右钳头(2)为与左钳头(1)对称的半个U字形结构,左钳头(1)和右钳头(2)的外部套装有保护套(8),左钳柄(7)与右钳柄(5)之间设置有弹簧片(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下鼻甲骨折外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钳头(1)端部与左连接环(3)中心之间的距离为80~100mm,左钳柄(7端部与左连接环(3)中心之间的距离为左钳头(1)端部与左连接环(3)中心之间距离的1.5倍,右钳头(2)端部与右连接环(9)中心之间的距离为80~100mm,右钳柄(5)端部与右连接环(9)中心之间的距离为右钳头(2)端部与右连接环(9)中心之间距离的1.5倍。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下鼻甲骨折外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钳头(1)和左钳柄(7)以及左连接环(3)位于同一个平面内,左钳头(1)中心线与左钳柄(7)中心线之间的夹角α为120°~150°,右钳头(2)和右钳柄(5)以及右连接环(9)位于同一个平面内,右钳头(2)中心线与右钳柄(5)中心线之间的夹角和左钳头(1)中心线与左钳柄(7)中心线之间的夹角α相同。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下鼻甲骨折外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钳头(1)和左钳柄(7)不在同一个平面内,左钳头(1)所在的平面与左钳柄(7)所在平面的二面角β为120°~150°;右钳头(2)和右钳柄(5)不在同一个平面内,右钳头(2)所在的平面与右钳柄(5)所在平面的二面角和左钳头(1)所在的平面与左钳柄(7)所在平面的二面角β相同。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下鼻甲骨折外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钳头(1)和右钳头(2)的横截面为形状相同的长方形面,长方形横截面的长为6~10mm、宽为3~5.5mm,其中长边与联接轴(4)的中心线相平行。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下鼻甲骨折外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钳头(1和右钳头(2)的横截面为形状相同的长方形面,长方形横截面的长为6~10mm、宽为3~5.5mm,其中长边与联接轴(4)的中心线相平行。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下鼻甲骨折外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钳头(1)和右钳头(2)的横截面为形状相同的长方形面。长方形横截面的长为6~10mm、宽为3~5.5mm,其中长边与联接轴(4)的中心线相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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