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婴儿支架无效
申请号: | 201280022260.8 | 申请日: | 2012-05-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3607929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2-26 |
发明(设计)人: | J·塞登 | 申请(专利权)人: | 丰泰斯蒂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D9/04 | 分类号: | A47D9/04;A47D1/08;A47D13/1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1266 | 代理人: | 蔡继清;翁霞 |
地址: | 澳大利亚*** | 国省代码: | 澳大利亚;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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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婴儿 支架 | ||
发明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婴儿支架。特别地,尽管不唯一地,本发明涉及一种特定类型的通常称作婴儿摇椅的婴儿支架,这种特定类型的婴儿支架可安装在地板上或其他坚固的表面并具有倾斜的婴儿支撑表面。通常,倾斜的婴儿支撑表面相对于基座有弹性地安装从而能够使婴儿“弹跳”。本发明还涉及一种婴儿摇椅的可压缩基座。
尽管本文中将婴儿支架和基座主要与婴儿摇椅联系起来描述,本发明可应用于与儿童保健行业无关的其他可压缩装置。例如,本发明还可应用于可折叠指示牌,可折叠陈列架,及例如旅行使用的可折叠熨衣板。这仅仅是可应用支架和可压缩基座的几个示例。
发明背景
已知上述类型的婴儿摇椅。它们通常包括具有主部分的金属框架,在该主部分上装上软垫来为婴儿提供支撑。额外地,还可安装支撑婴儿座椅的底座,框架的主部分用作靠背。这些已知形式的婴儿摇椅可成套件或拆散的形式。然而,一旦组装,这些已知形式的婴儿摇椅便无法轻易地拆卸。
因此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容易压缩的婴儿支架或可压缩基座,从而使得不使用时支架容易从一个位置运输至另一个地方且容易存放。
本发明的至少一个较佳实施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不容易压缩成占地面积小的支架和可压缩基座,实际上小于处于竖立形态时的基座所占用的占地面积。
在本说明书中提及任何现有技术的参考文献不是且不应被视为承认或以任何形式暗示该现有技术在澳大利亚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形成公知常识的一部分,或者,该现有技术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期成确定的,理解和视为相关的。
发明内容
根据本发明的第一方面,提供了一种婴儿摇椅的可压缩基座,该基座包括两个支撑件,每个支撑件具有与地面接合的第一部分和相对于第一部分成一定角度延伸的第二部分,其中两个支撑件可从竖立形态移动至压缩形态,在该竖立形态中,当第一部分接合地面,每个支撑件的第一和第二部分基本上位于大致直立或倾斜平面内,在所述压缩形态中,两个支撑件的第一和第二部分基本上位于相同的大致平面空间内。
术语“地面”并不意味着字面意思的地面,而是基座搁置在其上的任何大致水平的支撑表面,例如地板表面或桌子。
较佳地,在竖立形态中第一部分被布置隔开而在压缩形态中布置成相互交叉。因此,支撑件都扭转或转动以移动至压缩形态。较佳地,每个支撑件围绕穿过其第二部分的纵向轴转动以从竖立形态移动至压缩形态。较佳地,每个支撑件的旋转或扭转沿彼此相反的方向。
术语“大致直立的平面”参考在地面上或其他坚固的支撑表面上的正常使用中的婴儿摇椅的定向来理解。较佳地,在竖立形态中,每个支撑件位于其自身的大致直立平面内且两平面间隔开。因而,在竖立形态中,第一部分将位于大致相互平行的位置,且与地面大致倾斜的第二部分也将位于大致相互平行的位置。这种几何形状必须通过支撑件的90度扭转以移动至压缩形态。
然而,这样的几何形状仅仅是本发明的较佳形式。在另一个实施例中,在竖立形态中,每个支撑件可位于相对于地面倾斜的平面内。倾斜的平面可为相对直立,在与地面成较佳地60至90度或更佳地75至90度的范围内倾斜。当基座用于婴儿摇椅时,该倾斜适当地足以将婴儿定位在地面上。因此,第二部分在向上倾斜的方向上可以收敛或发散。换句话说,如果第二部分在向上的方向收敛,它们位于朝向彼此倾斜的相应平面内。如果第二部分在向上方向上发散,那么它们位于远离彼此倾斜的相应平面内。因此,根据几何形状,支撑构件需要大于或小于90度扭转以从竖立形态移动至压缩形态。
术语“大致平面空间”旨在包含大致平面部分的浅包络空间从而使得在压缩形态中,支撑件占用非常小的空间。当基座被压缩且平躺在地面或其他支撑表面上时,这个大致平面空间倾向于大致水平地定向但在运输中将采用不同的定向。
定向术语例如“前”和“后”将根据由可压缩基座支撑的装置来理解。例如,当该装置是一种婴儿摇椅,“前”参考当婴儿放在婴儿摇椅中时婴儿面对的方向来理解。每个支撑件的第一部分较佳地在大致从前到后的方向延伸,在前端与第二部分连接。较佳地,第一和第二部分都包括伸长件。然而,对于第一部分,也可允许其他任何形态,尤其是将增加竖立形态稳定性的形态。
在本发明的最佳形式中,每个支撑件的第一和第二部分为一体件。例如,第一和第二部分可由单杆或棒构造而成。较佳地,单杆或棒为弹簧钢。在每个支撑件中,第二部分和第一部分具有较佳约30°-45°的夹角。在本发明的最佳形式中,具有呈圆弯头形式的第三部分,该第三部分限定了在倾斜的第二部分和第一部分之间的过渡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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