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酱料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310436882.1 申请日: 2013-09-24
公开(公告)号: CN104431952A 公开(公告)日: 2015-03-25
发明(设计)人: 谢桂华 申请(专利权)人: 谢桂华
主分类号: A23L1/24 分类号: A23L1/24
代理公司: 北京汇智英财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01 代理人: 张俊阁
地址: 中国台湾台北市*** 国省代码: 中国台湾;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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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酱料
【说明书】:

技术领域

本发明是有关于一种酱料,尤其是一种酱料。

背景技术

传统米血糕为台湾人热爱的小吃,其搭配米血糕的酱料也是米血糕好不好吃的关键之一,现有技术中米血糕的酱料多半是以酱油膏及辣椒酱为主,其中酱油膏主要是咸味具黏滞性的酱料,而辣椒酱就仅是为增加辣度的口感,但此两种酱料搭配上米血糕在味道上过于单调,而且不易保存。因此如能提供多种口味搭配变化必能更加提升传统小吃的好吃度,如像是芝麻酱及花生辣酱,花生及芝麻酱则是一般在糕饼上常用的食材,已经广泛的被大众所接受,若搭配在酱料里面则可以散发浓郁的口感,而糖分可以使该酱料产生甜味的口感,配制好的米血糕酱料具有咸咸的甜味,而且又如同在咀嚼花生及芝麻酱一般的口感,因此能够为食用者提供多种的味道。

发明内容

所以本发明的目的为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上酱料味道单一且不易保存的问题,本发明中提出一种酱料,产生口感甚佳的酱料,一般酱油膏主要是咸味具黏滞性的酱料,而糖分可以使该酱料产生甜味的口感,花生及芝麻酱则是一般在糕饼上常用的食材,广泛的被大众所接受,所以在本发明的酱料同时提供花生及芝麻酱的口感,因此当食物沾黏本发明酱料时,可以具有咸咸的甜味,而且又如同在咀嚼花生及芝麻酱一般,因此提供多种的味道与食用者。对于喜欢辣味的食用者可另外添加花生辣酱,因此本发明的酱料可以令沾附的食物提供呛辣的口感。所以本发明的多口感酱料可以令添加的食物同时具有不同的味道,有别于现有技术中单一口感的酱料。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中提出一种酱料,包含:酱油膏、芝麻酱、糖及花生辣酱;

该酱油膏,其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为25%-50%;

该芝麻酱,其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为1%-6%;

糖,其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为25%-50%;

花生辣酱,其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为5%-25%。

优选的,还包含海山酱,其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与花生辣酱的重量百分比相同,且与其他组分所占百分比之和为100%。

优选的,该酱油膏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为35%。

优选的,该芝麻酱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为2%。

优选的,该糖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为30%。

优选的,该花生辣酱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为10%,该海山酱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也为10%。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在于,所配制的酱料可以提供多种口感,且易于保存。

由下文的说明可更进一步了解本发明的特征及其优点,阅读时并请参考附图。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中的重量百分比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中添加海山酱的重量百分比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的较佳的重量百分比示意图。

1、酱油膏             2、芝麻酱                3、糖

4花生辣酱            5海山酱。

具体实施方式

兹谨就本发明的结构组成,及所能产生的有益效果与优点,配合附图,举本发明的一较佳实施例详细说明如下。

请参考图1至图3所示,为本发明的酱料的重量百分比示意图,酱料组合包含:酱油膏1、芝麻酱2、糖3、花生辣酱4及海山酱5;

其中,酱油膏1,其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约为25-50%,其较佳比例为35%。

芝麻酱2,其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约为1-6%之间,其较佳比例为2%。

糖3,其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约为25-50%之间,其较佳比例为30%。

花生辣酱4,其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约为5-25%之间,其较佳比例为10%。

更进一步的,酱料中还包含海山酱5,其占酱料的重量百分比约等同于花生辣酱的重量百分比; 

将上述各组分按照要求的质量分数精确称重,混合一起,搅拌均匀制备本发明的酱料。

应用上述的组合,可以产生口感甚佳的酱料,一般酱油膏主要是咸味具黏滞性的酱料,而糖分可以使该酱料产生甜味的口感,花生及芝麻酱则是一般在糕饼上常用的食材,广泛的被大众所接受,所以在本发明的酱料同时提供花生及芝麻酱的口感,因此当食物沾黏本发明酱料时,可以具有咸咸的甜味,而且又如同在咀嚼花生及芝麻酱一般,因此提供多种的味道与食用者。对于喜欢辣味的食用者可另外添加花生辣酱,因此本发明的酱料可以令沾附的食物提供呛辣的口感。所以本发明的多口感酱料可以令添加的食物同时具有不同的味道,有别于现有技术中单一口感的酱料。

上列详细说明针对本发明的一可行实施例的具体说明,惟该实施例并非用以限制本发明的专利范围,凡未脱离本发明技艺精神所为的等效实施或变更,均应包含于本发明的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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