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移动设备通信的区域管控方法及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310579774.X | 申请日: | 2013-11-19 |
公开(公告)号: | CN103607730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2-26 |
发明(设计)人: | 王斌;张傲华;任童童;李正杰 | 申请(专利权)人: | 成都西科微波通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W24/02 | 分类号: | H04W24/02;H04W48/02;H04W52/3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10091 四川***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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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移动 设备 通信 区域 方法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通信技术领域,涉及一种移动设备通信的区域管控方法及系统。
背景技术
众所周知,有些会议场所或特定区域(如考场、档案室等),不仅需要保障会议秩序,同时需要严格的保密管理。手机等移动设备的普及不仅逐渐影响会议秩序,同时成为一种重要的泄密途径。因此如何有效的进行手机等移动设备通信的区域管控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
当前对该应用领域的管控措施主要有人为管理和干扰屏蔽两种。人为管理采用各种警示标示和人员检查等方式管控;干扰屏蔽采用大功率无线信号开环干扰正常通信基站信号,使正常移动设备无法通信。这两种方式均无法完全满足复杂的手机通信管控需求:其中人为管理管理成本高,且实施难度大,被管控对象感觉不友好,存在较大的管控漏洞;而干扰屏蔽器管控无法有效评估屏蔽效果,存在屏蔽不到的死角,大功率辐射带来较大的人身伤害,同时无法满足特殊人员的自由通信需求。
当前移动设备通信区域管控措施手段少,功能单一,管控漏洞大,无法保证区域内所有手机终端得到有效管控,同时无法有效评估管控效果及界面不友好等各种缺陷,因此均无法有效满足移动设备通信管控需求。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移动设备通信的区域管控方法,通过设置伪基站、白名单、灰名单和黑名单,来实现移动设备通信的区域管控,保障会议的秩序和保密安全。
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移动设备通信的区域管控系统,用于实现移动设备通信的区域管控。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移动设备通信的区域管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管控区域内的屏蔽管理:建立伪基站,实现伪基站与管控区域内的移动设备通信,并对管控区域内的移动设备进行管控;
管控区域内的对象管理:根据管控区域的管控对象类别,预设置黑名单和白名单,并对黑名单和白名单进行实时更新。
本发明还提供了一种实现移动设备通信的区域管控方法的系统,包括:
屏蔽管理模块:用于建立伪基站,实现管控区域内的移动设备与伪基站通信;
对象管理模块:用于根据管控区域的管控对象类别,预设置黑名单和白名单,并对黑名单和白名单进行实时更新。
本发明提供的移动设备通信的区域管控技术方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通过设置的2G、3G和4G的伪基站实现了管控区域的全制式全频段的各种手机的有效保密管控;保障管控区域内的通信有序管理;
(2)通过优化的发射功率,精确管控干扰攻略、管控区域和管控时段,有效降低区域管控对人体和公众网络的影响;
(3)完善的公网通信管理,一方面满足各种特殊的通信需求,另一方面改善对被干扰的公网用户的影响,有效降低公众投诉;
(4)分类对象管理和警示管理,精确定义管控对象,保障对管控对象的分类处理,提升管控的有效性。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申请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申请,并构成对本申请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据本申请一个实施例的管控区域内的屏蔽管理步骤的流程图;
图2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据本申请更详细实施例的管控区域内的屏蔽管理步骤的流程图;
图3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据本申请一个实施例的管控区域内的对象管理步骤的流程图;
图4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据本申请一个实施例的管控区域内的警示管理步骤的流程图;
图5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据本申请一个实施例的管控区域内的公网通信管理步骤的流程图;
图6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据本申请更详细实施例的管控区域内的公网通信管理步骤的流程图;以及
图7示意性地示出了根据本申请另一更详细实施例的管控区域内的公网通信管理步骤的流程图。
在这些附图中,使用相同的参考标号来表示相同或相似的部分。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申请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以下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申请作进一步地详细说明。
在以下描述中,对“一个实施例”、“实施例”、“一个示例”、“示例”等等的引用表明如此描述的实施例或示例可以包括特定特征、结构、特性、性质、元素或限度,但并非每个实施例或示例都必然包括特定特征、结构、特性、性质、元素或限度。另外,重复使用短语“根据本申请的一个实施例”虽然有可能是指代相同实施例,但并非必然指代相同的实施例。
为简单起见,以下描述中省略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某些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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