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移动终端中显示对象在列表中的显示方法及移动终端有效
申请号: | 201310751240.0 | 申请日: | 2013-12-31 |
公开(公告)号: | CN103729114B | 公开(公告)日: | 2017-01-18 |
发明(设计)人: | 胡月鹏 | 申请(专利权)人: | 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3/0482 | 分类号: | G06F3/0482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广友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11237 | 代理人: | 祁献民 |
地址: | 100041 北京市石景山***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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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移动 终端 显示 对象 列表 中的 方法 | ||
1.一种移动终端中显示对象在列表中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将要在列表中显示的显示对象在显示后能否移除;
若确定所述显示对象在显示后不能移除,则采用第一显示模式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显示;若确定所述显示对象在显示后能够移除,则采用区别于所述第一显示模式的第二显示模式对所述显示对象进行显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将要在列表中显示的显示对象在显示后能否移除包括:
确定在通知栏中将要显示的通知在显示后能否删除;和/或
确定在应用程序列表中将要显示的应用程序在显示后能否卸载。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在通知栏中将要显示的通知在显示后能否删除包括:在将所述通知在通知栏中显示之前,查询使用所述通知栏发出所述通知的应用程序预先注册所述通知栏时的注册信息;若所述注册信息中包含有所述通知能够删除的信息,则确定所述通知在显示后能够删除,否则,则确定所述通知在显示后不能删除;
若确定所述通知在显示后不能删除,则采用第一显示模式对所述通知在所述通知栏中进行显示;若确定所述通知在显示后能够删除,则采用区别于所述第一显示模式的第二显示模式对所述通知在所述通知栏中进行显示。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在应用程序列表中将要显示的应用程序在显示后能否卸载包括:在将应用程序在应用程序列表中显示之前,从将要显示的应用程序的代码中查询标识所述应用程序能否卸载的标识信息;若所述标识信息标识所述应用程序能够卸载,则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在显示后能够卸载,否则,则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在显示后不能卸载;
若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在显示后不能卸载,则采用第一显示模式对所述应用程序在所述应用程序列表中进行显示;若确定所述应用程序在显示后能够卸载,则采用区别于所述第一显示模式的第二显示模式对所述应用程序在所述应用程序列表中进行显示。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显示模式与所述第一显示模式具有如下区别中的至少一种:
显示所述显示对象的显示条或显示块的背景色或背景图案不同;
显示所述显示对象的显示条或显示块中各显示元素的透明度不同;
显示所述显示对象的显示条或显示块中显示的显示对象内容的字体或字形不同;
显示所述显示对象的显示条或显示块中是否具有用来标记所述显示对象能够删除的图标、文字或符号。
6.根据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显示模式中还包含有建议删除或不建议删除的信息。
7.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屏幕,用于显示显示对象;
显示对象检测单元,用于在所述显示屏幕上显示所述显示对象之前,确定所述显示对象在显示后能否移除;
差别显示单元,用于若所述显示对象检测单元确定所述显示对象在显示后不能移除,则采用第一显示模式对所述显示对象在所述显示屏幕上进行显示;若所述显示对象检测单元确定所述显示对象在显示后能够移除,则采用区别于所述第一显示模式的第二显示模式对所述显示对象在所述显示屏幕上进行显示。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对象检测单元包括:
通知检测模块,用于确定在所述显示屏幕上的通知栏中将要显示的通知在显示后能否删除;和/或
应用程序检测模块,用于确定在所述显示屏幕上的应用程序列表中将要显示的应用程序在显示后能否卸载。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通知检测模块包括:
第一查询子模块,用于在所述通知在通知栏中显示之前,查询使用所述通知栏发出所述通知的应用程序预先注册所述通知栏时的注册信息;
第一确定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注册信息确定所述通知在显示后能否删除,若所述注册信息中包含有所述通知能够删除的信息,则确定所述通知在显示后能够删除,否则,则确定所述通知在显示后不能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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