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警示型广告收纳张贴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320072816.6 | 申请日: | 2013-02-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3179442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9-04 |
发明(设计)人: | 唐小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巨灵神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9F15/00 | 分类号: | G09F15/00;G09F15/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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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警示 广告 收纳 张贴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城市美化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警示型广告收纳张贴装置。
背景技术
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乱张贴的小广告严重影响到城市的市容面貌。对乱张贴的这些牛皮癣广告纸,需要环卫人员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除,但是,经过长久的人工治理,也没有彻底解决乱张贴的问题。
针对乱张贴的问题,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号为:95230576.3的专利文件中公开了一种招贴展示栏广告媒体,将展示栏分成了长效性广告展示板和实效性广告展示板,以此来避免招贴广告到处乱贴,影响市容的问题。但是,这种广告媒体装置,警示性不强,不能吸引张贴者主动将广告纸张贴在展示板上,效果不好。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上述技术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警示型广告收纳张贴装置,能够吸引张贴者主动将广告纸张贴在展示板上。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警示型广告收纳张贴装置,包括底座、与底座固定连接的张贴柱、以及盖于张贴柱上方的玻璃钢顶,所述底座上设有用于将底座固定在地面上的螺柱,所述玻璃钢顶上设置有用于警示张贴位置的报警器。
其中,所述玻璃钢顶为矩形体或三棱柱体玻璃钢顶。
其中,所述玻璃钢顶的尺寸是:边长为0.3-1米,高为0.3米。
其中,所述张贴柱为内部中空的钢制圆柱形张贴柱。
其中,所述圆柱形张贴柱的尺寸是:直径为1-1.5米,高度为2.2-2.8米;所述张贴柱的钢板厚度为0.05米。
其中,所述底座为矩形体钢质底座。
其中,所述底座的尺寸是:长1.2-1.7米,宽1.2-1.7米,高0.1米。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警示型广告收纳张贴装置,通过螺柱将底座固定在水泥地面上,在底座上设置有便于粘贴广告纸等牛皮癣的张贴柱,在张贴柱上设有用于防雨的玻璃钢顶,美观大方。进一步地,本案在玻璃钢顶上设置具有警示作用的报警器,使得本案的张贴装置具有强烈吸引力,从而吸引张贴者主动将广告纸张贴在张贴柱上,实现城市牛皮癣粘贴的集中清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警示型广告收纳张贴装置的第一实施例结构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警示型广告收纳张贴装置的第二实施例结构图。
主要元件符号说明如下:
10、底座 11、张贴柱
12、玻璃钢顶 13、报警器
14、螺柱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清楚地表述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描述。
请参阅图1及图2,本实用新型的警示型广告收纳张贴装置,包括底座10、与底座固定连接的张贴柱11、以及盖于张贴柱上方的玻璃钢顶12,底座10上设有用于将底座10固定在地面上的螺柱14,玻璃钢顶12上设置有用于警示张贴位置的报警器13。
相较于现有技术的情况,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警示型广告收纳张贴装置,通过螺柱14将底座10固定在水泥地面上,在底座10上设置有便于粘贴广告纸等牛皮癣的张贴柱11,在张贴柱11上设有用于防雨的玻璃钢顶12,美观大方。进一步地,本案在玻璃钢顶12上设置具有警示作用的报警器13,使得本案的张贴装置具有强烈吸引力,从而吸引张贴者主动将广告纸张贴在张贴柱上,实现城市牛皮癣粘贴的集中清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
在本实施例中,上述玻璃钢顶12为矩形体或三棱柱体玻璃钢顶。矩形体或三棱柱体玻璃钢顶的尺寸是:边长为0.3-1米,高为0.3米。当然,本案并不局限于矩形体或三棱柱体玻璃钢顶的具体尺寸,只要是利用报警器达到警示作用的广告收纳张贴装置,均落入本案的保护范围。在具体的应用中,上述矩形体或三棱柱体的玻璃钢顶的侧面上,还可以设置多个用于显示广告信息的液晶显示屏。
在本实施例中,上述张贴柱11为内部中空的钢制圆柱形张贴柱。圆柱形张贴柱的尺寸是:直径为1-1.5米,高度为2.2-2.8米;张贴柱的钢板厚度为0.05米。当然,本案并不局限于圆柱形张贴柱的具体尺寸,只要是利用报警器达到警示作用的广告收纳张贴装置,均落入本案的保护范围。
在本实施例中,上述底座10为矩形体钢质底座。底座的尺寸是:长1.2-1.7米,宽1.2-1.7米,高0.1米。当然,本案并不局限于矩形钢质底座的具体尺寸,只要是利用报警器达到警示作用的广告收纳张贴装置,均落入本案的保护范围。
以上公开的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几个具体实施例,但是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此,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思之的变化都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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