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自驱动建筑机械有效
申请号: | 201320646715.5 | 申请日: | 2013-10-18 |
公开(公告)号: | CN203583339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5-07 |
发明(设计)人: | C·贝尔宁;D·弗兰兹曼;R·米勒;C·巴里马尼;G·亨 | 申请(专利权)人: | 维特根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1C23/09 | 分类号: | E01C23/09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 11326 | 代理人: | 唐超尘 |
地址: | 德国温***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驱动 建筑机械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自驱动建筑机械,特别是路面切割机,所述自驱动建筑机械具有机架和走行机构,所述走行机构包括至少一个可转向的前部走行机构、在工作方向上的至少一个后部左侧走行机构以及在工作方向上的至少一个后部右侧走行机构。此外,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操作这种建筑机械的方法。
上述建筑机械包括工作装置,所述工作装置具有工作辊,所述工作辊可为切割部或切割辊的形式。在公知的建筑机械中,至少可通过调节后部走行机构在工作方向上相对于在工作方向上的搁置于地面上的机架高度来调节工作辊的操作深度。
背景技术
当切入地面内时,路面切割机通常由相对于机架处于升高位置的走行机构来操作,这样切割辊轴线相对于基准面处于给定位置处的切割辊穿透地面。在正常情况下,基准面由尚未切割的地面表面表示。出于该原因,已知的建筑机械包括用于调节相对于机械当前正在作业的表面的切割深度的装置。
然而在实践中会发生需要机械对一块已被部分切割的地面进行返工的情况。例如,如果道路在第一种情况下经受了大规模切割操作而随后必须经受小规模切割操作的话,则会发生上述返工的情况。若存在妨碍用大型切割刀具在地面作业的障碍物(例如井盖),则必须在经过障碍物之后拆卸并更换切割刀具。这会形成地面已被切割或尚未被切割的区段,结果各个区段的在高度上存在差异且在这些区段之间存在突发的差距。然后所需的结果则通常包括调节覆盖物高度到与已被切割地面区段的高度相对应。然而,上述无法通过现有的已知切割深度调节来完成。
例如所述的机架状态导致下述操作状态,其中左侧走行机构由于其搁置于已被切割的地面部分上而相对于机架降低,而右侧走行机构由于其搁置于尚未被切割的地面部分上而处于升高的位置,其结果是虽然机械仍有效地平行于地表面,但是切割辊轴线沿着基准面的方向。以这种方式,将地面的未切割区段调节到所需的表面高度,而在该所需表面高度之下的地面则不会经受任何进一步处理。
以相同的方式,会出现下述操作状态,其中右侧走行机构相对于机架降低,而左侧走行机构则相对于机架升高。此外,会出现下述操作状态,其中两个走行机构相对于机架降低,这样由于切割辊完全位于切割地面高度上方而不再与地面接触。
这些操作状态不能由已知的切割深度调节系统来处理以便确定工作深度,所有需要做的事项是调节工作辊相对于当前正被处理的表面的位置,这样已被切割的地面经受处理。这意味着对已知机械控制系统的任何必要调节必须都由用户手动执行。这需要对除了用户部分及其其它责任(诸如维护切割轨道)的高度注意力集中。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出一种建筑机械,即使当在走行机构前方地面高度突然发生变化时所述建筑机械仍提供用户友好和更符合人机工程学的操作。
本实用新型的再一个目的是提出一种方法,所述方法使得建筑机械能够在地表面高度突然发生变化的表面中进行操作,同时保持切割辊轴线的位置相对于基准面恒定。
依照本实用新型一方面的自驱动建筑机械,包括:机架和底盘,所述底盘包括在工作方向上的至少一个左侧走行机构以及在工作方向上的至少一个右侧走行机构;设置于机架上的至少一个工作装置,所述工作装置具有工作辊,所述工作辊与地面接触;用于相对于机架升高或降低搁置于地面上的走行机构的装置;以及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用来激活用于升高或降低走行机构的装置,以便调节走行机构的高度;所述控制单元包括用于识别将由走行机构覆盖的表面相对于机架的高度变化的装置,由此控制单元提供用于在适于调节走行机构高度的控制系统中执行操作的控制模式,其中控制单元构造成当检测到将由走行机构覆盖的地面高度变化时,激活用于升高或降低走行机构的装置,以使得:至少一个左侧走行机构从其升高位置降低或从其降低位置升高;和/或:至少一个右侧走行机构从其升高位置降低或从其降低位置升高;从而由地面高度变化所导致的倾斜运动得以补偿。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建筑机械,特别是路面切割机,包括一种装置,通过该装置搁置于地面上的走行机构可相对于机架升高或降低;此外还包括用于操作该装置以便升高或降低走行机构的控制单元,从而能够调节走行机构相对于机架的高度。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维特根有限公司,未经维特根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320646715.5/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