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诊断或监测肾功能或者诊断肾功能异常的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380051659.3 | 申请日: | 2013-10-01 |
公开(公告)号: | CN104769433B | 公开(公告)日: | 2018-07-27 |
发明(设计)人: | 安德里亚斯·伯格曼 | 申请(专利权)人: | 斯弗因高泰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1N33/68 | 分类号: | G01N33/68 |
代理公司: | 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04 | 代理人: | 王达佐;洪欣 |
地址: | 德国亨尼***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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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诊断 监测 肾功能 或者 异常 方法 | ||
1.脑啡肽原或其具有至少5个氨基酸的片段的结合剂在制备用于(a)诊断或监测对象的肾功能、或者(b)诊断对象的肾功能异常、或者(c)预测或监测患病对象中的不良事件的风险、或者(d)预测或监测肾功能异常的治疗或干预的成功的现场护理装置或试剂盒或试剂中的用途,其中所述不良事件选自包含以下的组:包括肾衰竭、肾功能丧失和终末期肾病在内的肾功能异常的恶化,或由包括肾衰竭、肾功能丧失和终末期肾病在内的肾功能异常导致的死亡,
其中所述脑啡肽原或片段选自包含以下的组:SEQ ID No.1、SEQ ID No.2、SEQ IDNo.5、SEQ ID No.6、SEQ ID No.8、SEQ ID No.9、SEQ ID No.10和SEQ ID No.11。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结合剂选自包含以下的组:与脑啡肽原或其具有至少5个氨基酸的片段结合的抗体、抗体片段或非Ig支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结合剂不与脑啡肽—[Met]脑啡肽SEQ ID No:3和[Leu]脑啡肽SEQ ID No:4结合。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结合剂与选自包含SEQ ID No.2、5、6和10的组的序列中的区域结合。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结合剂与SEQ ID No.6结合。
6.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利用免疫分析测量了脑啡肽原的水平,并且所述结合剂为与脑啡肽原或其具有至少5个氨基酸的片段结合的抗体或抗体片段。
7.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使用了分析,其包含与脑啡肽原区中的两个不同区域即SEQ ID No.13所示序列和SEQ ID No.14所示序列结合的两种结合剂,其中所述区域中的每个包含至少4或5个氨基酸。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使用了分析,其包含与脑啡肽原区中的两个不同区域即SEQ ID No.13所示序列和SEQ ID No.14所示序列结合的两种结合剂,其中所述区域中的每个包含至少4或5个氨基酸。
9.如权利要求1-5和8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使用了用于测定脑啡肽原或其具有至少5个氨基酸的片段的水平的分析,并且其中所述测定的测定灵敏度能够定量健康对象的脑啡肽原或脑啡肽原片段,并且<15pmol/L。
10.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使用了用于测定脑啡肽原或其具有至少5个氨基酸的片段的水平的分析,并且其中所述测定的测定灵敏度能够定量健康对象的脑啡肽原或脑啡肽原片段,并且<15pmol/L。
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使用了用于测定脑啡肽原或其具有至少5个氨基酸的片段的水平的分析,并且其中所述测定的测定灵敏度能够定量健康对象的脑啡肽原或脑啡肽原片段,并且<15pmol/L。
12.如权利要求1-5、8、10、11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对来自个体的体液测定脑啡肽原或其具有至少5个氨基酸的片段,所述体液选自包含以下的组:血液、血清、血浆、尿液、脑脊液(csf)和唾液。
13.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对来自个体的体液测定脑啡肽原或其具有至少5个氨基酸的片段,所述体液选自包含以下的组:血液、血清、血浆、尿液、脑脊液(csf)和唾液。
14.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对来自个体的体液测定脑啡肽原或其具有至少5个氨基酸的片段,所述体液选自包含以下的组:血液、血清、血浆、尿液、脑脊液(csf)和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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