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机动车中具有速度限制功能的驾驶员辅助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410244348.5 | 申请日: | 2014-06-04 |
公开(公告)号: | CN104228833B | 公开(公告)日: | 2018-07-17 |
发明(设计)人: | W·卡格雷尔;T·帕泽瑙;D·西默马赫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马股份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W30/14 | 分类号: | B60W30/14;B60W30/182;B60W10/18;B60W10/10;B60W50/10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邓斐 |
地址: | 德国*** | 国省代码: | 德国;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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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速度限制功能 预先给定 驾驶员辅助系统 确定条件 时间空档 制动力矩 界定 减速 二进制信号 加速踏板 踩踏 优选 机动车 干预 警告 | ||
1.机动车中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具有速度限制功能,通过该速度限制功能,可预先给定的最高速度原则上不应被超过,当存在至少一个确定条件时预先给定的最高速度(LIM;LIM2)能够例外地被超过;并具有用于控制纵向动力学特性的功能模块,该功能模块构造为:在例外地允许超过所述预先给定的最高速度(LIM;LIM2)的情况下,车速(v)能够从开始不再满足所述确定条件的时刻(t1;t2;t3)起通过提高制动力矩的措施而降至所述预先给定的最高速度(LIM;LIM2),其中,用于例外地超过预先给定的最高速度的确定条件是,对于逃逸功能,踩踏加速踏板(FP)超过界定的上限阈值(S)。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车速(v)通过相应地提高制动力矩能够在预先给定的时段(dt2;dt4;dt6)之内降至所述预先给定的最高速度(LIM;LIM2)。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先给定的时段(dt2;dt4;dt6)小于一个时间空档(dt1;dt3;dt5),在该时间空档中,所述速度限制功能的警告干预(W)在例外地允许超过最高速度(LIM;LIM2)期间被抑止。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为了将车速(v)降至所述预先给定的最高速度(LIM;LIM2),而设置用于相应地提高制动力矩的分级的措施,通过这些措施,能够在所述预先给定的时段(dt2;dt4;dt6)之内可靠地达到所述最高速度(LIM;LIM2)。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为了将车速(v)降至所述预先给定的最高速度(LIM;LIM2),而设置用于相应地提高制动力矩的分级的措施,通过这些措施,能够在所述预先给定的时段(dt2;dt4;dt6)之内可靠地达到所述最高速度(LIM;LIM2)。
6.如权利要求1至5之任一项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用于提高制动力矩的措施为关断或禁止滑行运行。
7.如权利要求1至5之任一项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用于提高制动力矩的措施为开启再生利废功能。
8.如权利要求1至5之任一项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用于提高制动力矩的措施为自动变速箱的降挡和/或辅助负载的开启。
9.如权利要求1至5之任一项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另外的用于例外地超过预先给定的最高速度(LIM2)的确定条件是,将最高速度(LIM)变更为低于当前的实际车速(v)。
10.如权利要求1至5之任一项所述的驾驶员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另外的用于例外地超过预先给定的最高速度(LIM)的确定条件是,车速(v)并非应要求而发生的提高,只要该最高速度的上升量不大于一个预先给定的比较低的值(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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