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排队叫号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410753418.X | 申请日: | 2014-12-10 |
公开(公告)号: | CN104537751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4-22 |
发明(设计)人: | 王晔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主分类号: | G07C11/00 | 分类号: | G07C11/00 |
代理公司: | 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39 | 代理人: | 丁秀华 |
地址: | 215000 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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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排队 叫号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排队叫号系统。
背景技术
城市的机动车管理问题已经是目前各大城市最棘手的问题,由于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并随着越来越多机动车涌入城市,机动车辆进行相关的业务办理已成为日益突出的“城市病”,各地纷纷引进排队叫号系统,进一步提高了公众服务水平。但存在的问题是黄牛占据了大量的排队资源,百姓办事难的局面无法得到有效改善。
发明内容
本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排队叫号系统。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排队叫号系统,其包括:导办台、设置在导办台内的取号模块、设置在导办台上的身份证阅读器、设置在导办台内的排队系统模块、显示屏模块、将排队信息进行语音发布的排队信息发布模块、服务评价模块、代理人管理模块、以及后台管理模块。
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包括如下附属技术方案:
所述取号模块设定排队取号分为现场取号和网上预约优先取号。
所述后台管理模块包括:系统管理单元、排队管理单元、和查询统计单元。
所述代理人管理模块进行代理人基本信息录入、修改、注销、年检审核。
所述后台管理模块使用oracle数据库。
所述系统管理单元执行用户管理、部门信息管理、排队窗口信息维护、参数设置、客户程序维护、视频播放文件上传动作,而排队管理单元执行过号恢复、绿色通道、星级设置、消息广播动作,查询统计单元执行取号日志查询、窗口办理情况查询、代理人信息查询、窗口办理情况统计、代理人代理情况统计、暂停服务查询统计动作。
本发明优点是:
本发明通过网上预约便可享受优先排队的好处,从而从根本上压缩黄牛生存空间,解决百姓办事难的问题,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好评。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
图1为本发明的系统架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如图1所示,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排队叫号系统的具体实施例,其包括导办台、设置在导办台内的取号模块、设置在导办台上的身份证阅读器、设置在导办台内的排队系统模块、显示屏模块、将排队信息进行语音发布的排队信息发布模块、服务评价模块、代理人管理模块、业务办理模块、以及后台管理模块。其中后台管理模块使用oracle数据库支撑,必须有排队号才能办理业务,能从根本上杜绝插队办理业务现象。排队系统取号与窗口办理业务时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读取经办人身份证信息,杜绝假证办理业务。服务评价模块也与业务办理模块紧密结合,只有业务办结后才能由办事群众点击评价器按钮进行评价,杜绝人为“满意”评价。通过系统做到每笔业务必须评价,提高服务质量。
排队系统模块与代理人管理模块也结合在一起,能监督、管理机动车代理人的业务,规范代理业务流程。如果没有获得代理人资格的经办人,每天办理业务数有限,结合系统后台详细的统计功能就能统计出未获得代理人资格的代办人的业务数量,如果代办人每天都有一定数量的业务,系统将会默认此人为非法中介,系统会自动拉入黑名单,禁止该代办人排队取号,能有效挤压非法中介和黄牛的生存空间,提高群众满意度。
代理人管理模块包括代理人基本信息录入,修改,注销,年检审核等,系统可设置代理人每天可代理业务数、代理业务类型等,取号时导办台根据代理人每天可代理业务数、代理业务类型进行审核。
取号模块设定排队取号分为办证大厅现场取号与网上预约现场优先取号两种情形。现场取号: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到导办台,并根据申请业务类型打印排队小票。网上预约取号:申请人通过网上预约某天办理车驾业务,某天该申请人凭网上预约凭证到导办台换取排队小票,与直接取号相比,此类型的排队号叫号优先。由此申请人通过网上预约办理业务,且该类业务排队优先,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后台管理模块包括:
1、系统管理单元,其执行用户管理、部门信息管理、排队窗口信息维护、参数设置、客户程序维护、视频播放文件上传等动作。
2、排队管理单元,其执行过号恢复、绿色通道、星级设置、消息广播等动作。
3、查询统计单元,其执行取号日志查询、窗口办理情况查询、代理人信息查询、窗口办理情况统计、代理人代理情况统计、暂停服务查询统计等动作。
当然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主要技术方案的精神实质所做的等效变换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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