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汽车前纵梁吸能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420321065.1 | 申请日: | 2014-06-16 |
公开(公告)号: | CN203920911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1-05 |
发明(设计)人: | 赵鹏程;王亮平;许泽华;廖明举 | 申请(专利权)人: |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D21/15 | 分类号: | B62D21/15 |
代理公司: | 芜湖安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4107 | 代理人: | 张巧婵 |
地址: | 241009 安徽***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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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汽车 前纵梁吸能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车身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汽车前纵梁吸能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汽车消费的高速增长,消费者对汽车安全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世界各国也将整车碰撞安全性能纳入法规项,各国NCAP也对整车安全性能的好坏进行直接评估。这就对整车安全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整车被动安全性能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乘员舱要坚固,碰撞后,防火墙只允许少量地侵入乘员舱或是不侵入乘员舱,保持乘员舱的结构完整性,确保乘员的生存空间;二、整车在碰撞中,加速度不能太高,这就要求整车必须要有良好的传递载荷路径,前结构能充分的吸能。
通常纵梁的截面比吸能盒大,纵梁前端的吸能能力,对碰撞中降低整车的加速度起到很大作用。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汽车前纵梁吸能结构,以达到碰撞中充分吸能的目的。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汽车前纵梁吸能结构,所述吸能结构设在纵梁本体前部,包括并排设在纵梁本体上的第一诱导槽和第二诱导槽,所述第一诱导槽比第二诱导槽靠近纵梁本体前端,所述第一诱导槽深度大于第二诱导槽深度。
进一步的,所述第一诱导槽和第二诱导槽的槽宽均与压溃半波长相等。
所述第一诱导槽和第二诱导槽的槽宽相等,并与两诱导槽之间的宽度相同。
所述第一诱导槽和第二诱导槽均为向纵梁本体内部凸起的凹槽。
所述纵梁本体前端设有纵梁端板,所述纵梁端板上设有用于固定吸能盒的螺栓孔。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通过纵梁本体上的诱导槽可使纵梁前端充分吸能,并使碰撞载荷合理的沿纵梁传递,充分利用碰撞空间,降低碰撞过程中整车的加速度,提高了整车的安全性能。
附图说明
下面对本说明书各幅附图所表达的内容及图中的标记作简要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前纵梁吸能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爆炸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纵梁内板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纵梁外板结构示意图。
图中:1.纵梁本体、11第一诱导槽.、12.第二诱导槽、13.定位孔、14.纵梁内板、15.纵梁外板、2.纵梁端板、3.第一支架、4.第二支架。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照附图,通过对实施例的描述,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如图1至图4所示,该汽车前纵梁吸能结构,吸能结构设在纵梁本体1的前部,提高纵梁前端的碰撞吸能能力,充分利用碰撞空间,提高汽车的被动安全性能。
纵梁本体1的前部并排设在有两诱导槽,分别为第一诱导槽11和第二诱导槽12,第一诱导槽11比第二诱导槽12靠近纵梁本体1前端,第一诱导槽11深度大于第二诱导槽12深度,保证充分溃缩吸能。
第一诱导槽11和第二诱导槽12的槽宽相等,两诱导槽的槽宽均与压溃半波长相等;并且两诱导槽的槽宽与两诱导槽之间的宽度相同,使纵梁的诱导槽的宽度符合纵梁本身的压溃波形,提高溃缩能力。
纵梁本体1前端焊接有纵梁端板2,纵梁本体1上表面和纵梁端板2之间焊接有第一支架3,纵梁本体1下表面和纵梁端板2之间焊接有第二支架4,其中,第一支架3和第二支架4均为L型板,纵梁端板2上设有用于固定吸能盒的螺栓孔,吸能盒通过螺栓固定在螺栓孔上;可以使碰撞载荷更好的传递到纵梁上。
纵梁本体1包括纵梁内板14和纵梁外板15,纵梁内板14和纵梁外板15焊接形成中间为腔体的纵梁,纵梁内板和纵梁外板上在相对应位置设有凹槽,纵梁内板上的凹槽和纵梁外板上相对应的凹槽形成一诱导槽。
并且前端的定位孔13和各个安装孔均开在纵梁本体1上的诱导槽的中间位置,或者开在两个诱导槽之间的中间位置,保证纵梁本体前端变形时形成手风琴式褶皱,确保纵梁前端充分变形吸能。
纵梁本体1和纵梁端板2以及两个支架均采用高强度钢板,纵梁内板和纵梁外板上的诱导槽均为向纵梁本体内部凸起的凹槽,纵梁内板包括一竖板以及两横板,两横板分别设在竖板上下两端,纵梁内板的上、下两横板上有第一诱导槽,没有第二诱导槽,纵梁本体上的诱导槽压溃形式设计成非对称变形模式,通过纵梁本体上的诱导槽能使其更容易压溃变形,充分吸能。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示例性描述,显然本实用新型具体实现并不受上述方式的限制,只要采用了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技术方案进行的各种非实质性的改进,或未经改进将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技术方案直接应用于其它场合的,均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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