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牵引车第一梁总成有效
申请号: | 201420404659.9 | 申请日: | 2014-07-22 |
公开(公告)号: | CN204020987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2-17 |
发明(设计)人: | 郦祥林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2D21/00 | 分类号: | B62D21/00 |
代理公司: | 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3229 | 代理人: | 王卫兵 |
地址: | 318000 浙江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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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牵引车 第一 总成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牵引车配件的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牵引车第一梁总成。
背景技术
目前传统的牵引车第一梁总成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本身的设计比较简单,最大位移较大,最小安全系数相应的比较低,通常情况下,以上参数决定了牵引车的第一梁总成的承受能力以及其结构的安全,在加上其本身的第一梁总成的结构的设计存在一些缺陷,导致传统的使用中一直以现有的设计方案进行装配牵引车,使得牵引车承载能力和牵引力受限,安全系数也就相应的降低。
发明内容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使得第一梁总成的前横梁钢板最大承载负荷下,左、右侧钢板两个孔的承载负荷为以及第一梁孔的承载负荷都在最大工况下,产生的静态最大应力远小于第一梁总成钢板的屈服强度、最大位移和最小安全系数满足相应要求的牵引车第一梁总成。
为实现上述的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以下技术方案:
一种牵引车第一梁总成,包括前横梁钢板,所述前横梁钢板的后侧壁的下侧焊接有垂直于前横梁钢板的第一梁钢板,前横梁钢板的后侧壁的左右两侧分别焊接有垂直于前横梁钢板的左侧钢板以及右侧钢板,左侧钢板的右侧壁与右侧钢板的左侧壁的下侧分别和第一梁钢板通过焊接固定,所述左侧钢板的左侧壁的上侧焊接固定有左横梁钢板,所述右侧钢板的右侧壁的上侧焊接固定有右横梁钢板,左横梁钢板与右横梁钢板的前侧面与前横梁钢板的后侧壁焊接固定。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第一梁钢板的左右两侧设有凹部,所述左、右两侧钢板上分别钻设有与凹部的位置相对应通孔一。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第一梁钢板的后侧钻设有通孔二。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所述前横梁钢板的厚度为20mm,所述左、右两侧钢板的厚度分别为25mm,所述第一梁钢板的厚度为20mm。
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设置为:所述第一梁总成的最大屈服应力为(5.9e+007)N/m2,最大位移为0.282mm,最小安全系数为2.35。
通过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为:本设计方案使得第一梁总成的前横梁最大承载负荷为60000N,左、右侧板两个孔的承载负荷各为15000N,第一梁孔的承载负荷为12000N,本方案中所使用的板材较目前传统的第一梁总成中使用板材薄5mm-7mm,材料也相应的得到了很大的节约,而且在最大设计载荷工况下第一梁总成产生的最大屈服应力为(5.9e+007)N/m2,远小于构成第一梁总成钢板的屈服强度,最大位移为0.282mm,最小安全系数为2.35,这两项指标都满足设计要求。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之一。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之二。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图2所示,为本实用新型公开的一种牵引车第一梁总成,前横梁钢板10的后侧壁的下侧焊接有垂直于前横梁钢板10的第一梁钢板11,前横梁钢板10的后侧壁的左右两侧分别焊接有垂直于前横梁钢板10的左侧钢板12以及右侧钢板13,左侧钢板12的右侧壁与右侧钢板13的左侧壁的下侧分别和第一 梁钢板11通过焊接固定,所述第一梁钢板11的左右两侧设有凹部16,所述左、右两侧钢板12、13上分别钻设有与凹部16的位置相对应通孔一17。所述第一梁钢板11的后侧钻设有通孔二18。
上述中,所述左侧钢板12的左侧壁的上侧焊接固定有左横梁钢板14,所述右侧钢板12的右侧壁的上侧焊接固定有右横梁钢板15,左横梁钢板14与右横梁钢板15的前侧面与前横梁钢板10的后侧壁焊接固定。
上述中,所述前横梁钢板10的厚度为20mm,所述左、右两侧钢板12、13的厚度分别为25mm,所述第一梁钢板11的厚度为20mm。所述第一梁总成的最大屈服应力为(5.9e+007)N/m2,最大位移为0.282mm,最小安全系数为2.35。
对优化后的第一梁总成进行模态分析,发现第一梁总成前5阶共振频率中的第一阶共振频率远大于其工作频率,第一梁总成的振动来源于发动机,发动机的最大频率为47赫兹,因此在工况中不会出现共振现象,所以第一梁总成的结构是安全的。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形状、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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