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网上非公开募资方法有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510180740.2 申请日: 2015-04-16
公开(公告)号: CN104766239B 公开(公告)日: 2021-04-02
发明(设计)人: 程超群 申请(专利权)人: 朱建明
主分类号: G06Q40/00 分类号: G06Q40/00
代理公司: 暂无信息 代理人: 暂无信息
地址: 518048 广东省深圳市福*** 国省代码: 广东;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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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网上 公开 资方
【说明书】:

发明公开了一种网上非公开募资方法。通过构建网络平台,在网上建立非公开募资的募资系统;给在募资系统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分配账户,并为募资人、承销商、投资者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和个人分配不同功能和权限的募资系统账户,募资系统管理人通过监督、控制和管理这些账户的功能和权限,严格监督和管理非公开募资项目的募资方通过募资系统开展的非公开募资,保证非公开募资项目的募资方通过募资系统没有向社会公众募资、没有对社会公开宣传推介、仅能向在募资系统登记的合格投资者开展非公开募资;募资系统管理人通过监督和管理募资方通过募资系统开展非公开募资的募资结果,协助相关监管部门监督和管理募资方的非公开募资。本发明提出的一种网上非公开募资方法是非公开募资项目的募资方开展募资的一种方法,使得非公开募资项目的募资方通过网络开展非公开募资具有可行性。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网上非公开募资方法。

背景技术:

在社会经济中,非公开募资是非常普遍的资金筹集活动,包括民间借贷、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资产证券化的非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非公开发行、基金管理公司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的募集、非公开的众筹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其他非公开资金筹集活动。单位和个人包括了个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政府、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与机构。

对社会经济中的资金募集,政府和有关单位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了公开募资和非公开募资的不同管理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根据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的性质和程度不同而进行不同程度的判罚。

这就是说,单位和个人在开展非公开募资的时候,如果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但可能受到经济处罚,还可能触及刑法。

因为非公开募资不能进行公开宣传,因此,当前社会上的企业和个人在开展非公开募资时,都是通过自身、聘请的承销商、委托的代销和代为推介中介机构等来寻找潜在合格投资者;这种承销方式具有合格投资者覆盖面小,信息传递慢,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难以快速找到或者找不到足够合格投资者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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