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化学品等温储存试验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510658961.6 | 申请日: | 2015-10-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5203592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30 |
发明(设计)人: | 张金梅;张玉霞;王亚琴;张会光;王康;黄飞 | 申请(专利权)人: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
主分类号: | G01N25/20 | 分类号: | G01N25/20 |
代理公司: | 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31251 | 代理人: | 王法男 |
地址: | 266071 山东***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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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化学品 等温 储存 试验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化学品等温储存试验方法。
背景技术
随着化学品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日趋完善,对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检测也提出了严格要求。化学品自加速分解温度是判断化学品是否具有自反应危险性的重要参数,用于评估化学品在包件运输过程是否发生危险性的自加速分解,化学品等温储存试验方法用于确定反应或分解物质在恒温下随时间而变的发热率,所得到的发热参数与有关包件的热损失数据一起用于确定物质在其容器中的自加速分解温度。
目前,根据文献检索和市场调查的情况,目前国内尚无机构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的要求对化学品的等温储存试验设计过类似的测试装置,也没有与本发明类似的商品性的化学品等温储存试验方法。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尚无化学品等温储存试验方法的问题,提供一种新的化学品等温储存试验方法。该方法用于化学品等温储存试验中,本试验装置结构坚固、试样数量比较少、并且操作条件明确,能够在普通实验室内进行,且该试验装置能够自动计算自加速分解温度,无需人工计算。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化学品等温储存试验方法,在化学品等温储存试验装置上进行化学品等温储存试验,所述装置包括一个空气绝缘的铝块,用控制加热的方法使其保持恒温,温度控制器能够使铝块温度保持在调定温度±0.2℃内;铝块的温度用铂电阻测温计测量,铝块上钻两个孔,用于装热流计,两个热流计上都放置容器,分别装试样和惰性物质,两个容器是相同的,用玻璃或不锈钢制成,不锈钢与试验物质相容,如果发生不相容时使用玻璃容器;用电脑连续记录试样容器到铝块的热流与惰性物质容器到铝块的热流之间的差别引起的电压差随时间变化的情况,电脑终端根据多次测量的单位重量最大发热率以及试验温度计算自加速分解温度。
上述技术方案中,优选地,对于自加速分解温度低于环境温度的物质,试验在冷却室中进行,或者用固态二氧化碳冷却炉。
上述技术方案中,优选地,所述热流计为珀尔帖元件。
上述技术方案中,优选地,所述容器是相同的,体积是70立方厘米,每个容器所装的物质数量为20克。
上述技术方案中,优选地,使用玻璃容器时,配备一根毛细管以防容器内的压力升高和试样蒸发。
上述技术方案中,优选地,试验装置测量在-20℃至200℃的温度范围内进行,测量到的发热数值为5毫瓦/千克至5瓦/千克,试样容器与铝块之间经过热流计的热阻为0.1瓦/℃,能够测量的发热率为15毫瓦/千克至1500毫瓦/千克,最大误差在15毫瓦/千克时为30%,在100至1500毫瓦/千克时为5%。
本发明中,包括一个空气绝缘的吸热装置(铝块(K)),用控制加热的方法使其保持恒温。低温恒温器用于使温度保持在40℃以下。加热控制器能够使温度保持在调定温度±0.2℃内。吸热装置的温度用铂电阻测温计(A)测量。铝块上钻两个孔,用于装热流计,例如珀尔帖元件(J)。对于自加速分解温度低于环境温度的物质,试验在冷却室中进行,或者用固态二氧化碳冷却炉。
两个热流计上都放置容器(B):一个装试样(E),一个装惰性物质(F)。两个容器是相同的,体积是70立方厘米。每个容器所装的物质数量约为20克。容器用玻璃或不锈钢制成。不锈钢必须与试验物质相容,如果发生不相容时应使用玻璃容器。使用玻璃容器时,应配备一根长的毛细管以防容器内的压力升高和试样蒸发。
试样容器到吸热装置的热流与惰性物质容器到吸热装置的热流之间的差别引起的电压差用电脑连续地记录其随时间变化的情况(差值测量)。电脑终端根据多次测量的单位重量最大发热率以及试验温度计算自加速分解温度。
本试验装置测量可以在-20℃至200℃的温度范围内进行。可以测量到的发热数值为5毫瓦/千克至5瓦/千克。试样容器与铝块之间经过热流计的热阻约为0.1瓦/℃。设备能够测量的发热率为15毫瓦/千克至1500毫瓦/千克,最大误差在15毫瓦/千克时为30%,在100至1500毫瓦/千克时为5%。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未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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