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双摇臂制动装置在审
申请号: | 201510725110.9 | 申请日: | 2015-10-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5351395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2-24 |
发明(设计)人: | 尚正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市璧山区红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D51/22 | 分类号: | F16D51/22;F16D65/09;F16D65/14;F16D121/14;F16D125/68 |
代理公司: | 重庆市前沿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50211 | 代理人: | 孔祥超 |
地址: | 402772 重***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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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摇臂 制动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双摇臂制动装置。
背景技术
包括制动盘(7),一对制动蹄片总成相对安装在制动盘(7)的正面,所述制动蹄片总成包括弧形蹄片本体(1),在弧形蹄片本体(1)的背面设置摩擦片(6),在弧形蹄片本体(1)的内侧面中间焊接蹄筋(2)。在弧形蹄片本体的一端设置限位块,另一端设置一个刹车销,刹车销穿过刹车销套将弧形蹄片本体固定在制动盘上。两个刹车蹄片的限位块之间设置摇臂机构,摇臂轴穿过制动盘。在制动机构外装刹车毂等,拉动摇臂,刹车蹄片一侧向外张开,达到制动的作用。但是这样为一侧刹车,容易产生偏杀,稳定性差。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稳定性更好的双摇臂制动装置。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双摇臂制动装置,包括制动盘(7),一对制动蹄片总成相对安装在制动盘(7)的正面,所述制动蹄片总成包括弧形蹄片本体(1),在弧形蹄片本体(1)的外侧面设置摩擦片(6),在弧形蹄片本体(1)的内侧面中间焊接蹄筋(2),其特征在于: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形蹄片本体(1)的两端均设置限位块(3),在两个制动蹄片总成的限位块(3)之间的制动盘(7)上设有摇臂轴柄(8),每个所述摇臂轴柄(8)上连接摇臂轴(11),所述摇臂轴(11)穿到制动盘(7)的背面,所述伸到制动盘(7)背面的摇臂轴(11)上连接摇臂(12),两端的摇臂(12)通过连杆(13)相连;
所述蹄筋(2)的两端部靠近限位块(3)的位置设置有拉簧孔(4a),两个蹄筋(2)的两端部之间连接回位拉簧(10),所述回位拉簧(10)的两端固定在拉簧孔(4a)中,所述蹄筋(2)的中部设有刹车销孔(5),刹车销(9)穿过该刹车销孔(5)将蹄筋(2)固定在制动盘(7)上。
采用上述方案,在两端均设置摇臂机构,将两个摇臂通过连杆连接起来,形成双摇臂刹车,刹车销通过蹄筋中间的刹车销孔将刹车蹄片固定在制动盘上。拉动摇臂机构,实现两边刹车,使得稳定性更好。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蹄筋(2)的两端部靠近限位块(3)的位置设有拉簧连接支耳(4),所述拉簧孔(4a)设置在拉簧连接支耳(4)上。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限位块(3)焊接在弧形蹄片本体(1)的两端。
有益效果:本发明设计合理、结构简单、实施容易,使用方便,安装可靠,制动可靠性强、加工方便、节省材料、制造成本低。
附图说明
图1为改进前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的A-A剖视图(图中未画出连杆)。
图4为在制动盘的背面摇臂的安装示意图。
图5为制动蹄片总成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5所示,本发明双摇臂制动装置由制动盘7、摇臂轴柄8、刹车销9、回位拉簧10、摇臂轴11、摇臂12、连杆13、制动蹄片总成等部件组成。
制动盘7为现有技术,在此不做赘述。一对制动蹄片总成相对安装在制动盘7的正面。
制动蹄片总成由弧形蹄片本体1、蹄筋2、限位块3、拉簧连接支耳4、刹车销孔5、摩擦片6等部件组成。
在弧形蹄片本体1的内侧面中间焊接蹄筋2,在弧形蹄片本体1的外侧面设置摩擦片6,此为现有技术,在此不做赘述。弧形蹄片本体1的两端均设置限位块3,限位块3焊接在弧形蹄片本体1的两端。蹄筋2的两端部靠近限位块3的位置设置有拉簧孔4a,优选的:蹄筋2的两端部靠近限位块3的位置设有拉簧连接支耳4,拉簧孔4a设置在拉簧连接支耳4上。蹄筋2的中部设有刹车销孔5。
在两个制动蹄片总成的限位块3之间的制动盘7上设有摇臂轴柄8,摇臂轴柄8为扁平状,每个摇臂轴柄8上连接摇臂轴11,摇臂轴11穿到制动盘7的背面,伸到制动盘7背面的摇臂轴11上连接摇臂12,两端的摇臂12通过连杆13相连。
蹄筋2的两端部靠近限位块3的位置设置有拉簧孔4a,两个蹄筋2的两端部之间连接回位拉簧10,回位拉簧10的两端固定在拉簧孔4a中,蹄筋2的中部设有刹车销孔5,刹车销9穿过该刹车销孔5将蹄筋2固定在制动盘7上。
本发明不局限于上述具体实施例,应当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根据本发明的构思做出诸多修改和变化。总之,凡本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依本发明的构思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皆应在由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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