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玻璃物品的制造装置及玻璃物品的制造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680004450.5 | 申请日: | 2016-03-17 |
公开(公告)号: | CN107108302B | 公开(公告)日: | 2020-01-10 |
发明(设计)人: | 高谷辰弥;石桥真一 | 申请(专利权)人: | 日本电气硝子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C03B5/16 | 分类号: | C03B5/16;C03B17/06;F27B14/16;F27B14/18 |
代理公司: | 31239 上海和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代理人: | 余文娟 |
地址: | 日本滋贺县***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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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玻璃 物品 制造 装置 方法 | ||
1.一种玻璃物品的制造装置,由熔融玻璃制造玻璃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物品的制造装置包括:
玻璃熔炉,其包含第1熔炉和第2熔炉;以及
流路,其从所述第1熔炉的流出部向所述第2熔炉的流入部输送熔融玻璃,
所述第2熔炉的流入部位于比所述第1熔炉的流出部靠上方,
在将所述第1熔炉内的熔融玻璃的深度设为100%的情况下,所述第1熔炉的流出部和所述第2熔炉的流入部的高低差为30%以上,
在将所述第1熔炉内的熔融玻璃的深度设为100%的情况下,所述第1熔炉的内底和所述第2熔炉的流入部的下端的高低差为50%以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物品的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第2熔炉内的熔融玻璃的深度设为100%的情况下,所述第2熔炉的流入部和所述第2熔炉的流出部的高低差为30%以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物品的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第1熔炉内的熔融玻璃的深度设为100%的情况下,
所述第1熔炉的内底和所述第1熔炉的流出部的上端的高低差为50%以下。
4.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物品的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澄清槽,所述第2熔炉的流出部与所述澄清槽连结。
5.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物品的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1熔炉中投入玻璃原料。
6.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物品的制造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物品是使用溢流下拉法成形的平板玻璃。
7.一种玻璃物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玻璃物品的制造装置制造玻璃物品。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玻璃物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2熔炉内的熔融玻璃的温度高于所述第1熔炉内的熔融玻璃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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