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驾驶辅助装置、驾驶辅助系统、驾驶辅助方法以及自动驾驶车辆有效
申请号: | 201680043551.3 | 申请日: | 2016-07-19 |
公开(公告)号: | CN107851394B | 公开(公告)日: | 2021-12-28 |
发明(设计)人: | 山田一成;山地治;五條梓;梶田哲史;森敏昭;冈田诚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08G1/16 | 分类号: | G08G1/16;G08G1/00;G08G1/09 |
代理公司: |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77 | 代理人: | 刘新宇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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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驾驶 辅助 装置 系统 方法 以及 自动 车辆 | ||
1.一种驾驶辅助装置,具备:
图像输出部,其向显示部输出包含表示本车的本车对象以及表示所述本车的目的地或所述本车的经由地的标志对象的图像信息;
操作信号输入部,其在受理模式为能够受理来自用户的操作的可受理模式的情况下,受理用户使所述显示部中显示的图像内的所述本车对象向所述标志对象的位置移动或使所述标志对象向所述本车对象的位置移动的操作信号;以及
命令输出部,其当受理所述操作信号时,向进行自动驾驶的控制的自动驾驶控制部输出与所述标志对象内的显示内容相应的自动驾驶控制命令,
其中,在存在所述自动驾驶控制命令、且从受理了所述用户的操作信号起经过了第一时间的情况下,所述受理模式从所述可受理模式变更为不能受理来自所述用户的操作的不可受理模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驾驶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从所述受理模式变更为所述不可受理模式的时刻起又经过了第二时间的情况下,或者在从所述自动驾驶控制部接收到表示与所述自动驾驶控制命令相应的控制已完成的通知的情况下,或者在基于所述本车的行为而判断为与所述自动驾驶控制命令相应的控制已完成的情况下,所述受理模式从所述不可受理模式变更为所述可受理模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驾驶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标志对象至少包括一个字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驾驶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命令输出部向所述自动驾驶控制部输出用于将根据所述本车对象被移动至的所述标志对象内的显示内容确定的场所设定为目的地或经由地的命令。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驾驶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命令输出部向所述自动驾驶控制部输出用于指示使所述本车进入所述本车对象被移动至的所述标志对象内的车道的命令。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驾驶辅助装置,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操作信号输入部受理用户使所述显示部中显示的图像内的所述本车对象向所述标志对象内的车道或道路名移动的操作信号时,所述图像输出部向所述显示部输出包含用于选择所述车道的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的选择对象的图像信息。
7.一种驾驶辅助系统,具备:
显示装置,其显示图像;以及
驾驶辅助装置,其向所述显示装置输出图像信息,
其中,所述驾驶辅助装置包括:
图像输出部,其向所述显示装置输出包含表示本车的本车对象以及表示所述本车的目的地或所述本车的经由地的标志对象的图像信息;
操作信号输入部,其在所述驾驶辅助装置的受理模式为能够受理来自用户的操作的可受理模式的情况下,受理用户使所述显示装置中显示的图像内的所述本车对象向所述标志对象的位置移动或使所述标志对象向所述本车对象的位置移动的操作信号;以及
命令输出部,其当受理所述操作信号时,向进行自动驾驶的控制的自动驾驶控制部输出与所述标志对象内的显示内容相应的自动驾驶控制命令,
在存在所述自动驾驶控制命令、且从受理了所述用户的操作信号起经过了第一时间的情况下,所述受理模式从所述可受理模式变更为不能受理来自所述用户的操作的不可受理模式。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驾驶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
在从所述受理模式变更为所述不可受理模式的时刻起又经过了第二时间的情况下,或者在从所述自动驾驶控制部接收到表示与所述自动驾驶控制命令相应的控制已完成的通知的情况下,或者在基于所述本车的行为而判断为与所述自动驾驶控制命令相应的控制已完成的情况下,所述受理模式从所述不可受理模式变更为所述可受理模式。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驾驶辅助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标志对象至少包括一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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