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防雾性物品和汽车用玻璃有效
申请号: | 201680052709.3 | 申请日: | 2016-09-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8025542B | 公开(公告)日: | 2021-04-13 |
发明(设计)人: | 小平广和;杉原洋亮;森勇介 | 申请(专利权)人: | AGC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B32B27/38 | 分类号: | B32B27/38;B32B17/10;C03C17/32;C03C17/34;B05D5/00;B05D7/24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苗堃;金世煜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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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防雾性 物品 汽车 玻璃 | ||
1.一种防雾性物品,其特征在于,具备透明基体和防雾层,所述防雾层设置在所述透明基体上且构成的材料为含有硅原子、铝原子的环氧树脂固化物,
所述防雾层是防雾剂组合物的固化物,该防雾剂组合物含有至少1种水溶性环氧树脂、至少1种铝化合物以及至少1种烷氧基硅烷化合物和/或部分水解缩合物,所述铝化合物具有醇铝结构和铝螯合物结构中的至少一者,所述防雾层为以水溶性环氧树脂作为主骨架的层,
所述水溶性环氧树脂是水溶率90%以上的第1树脂和水溶率50%以下的第2树脂的组合物,该水溶率是指在25℃对水90质量份混合树脂10质量份时的溶解率,
防雾剂组合物中的树脂成分的含量以固体成分换算含量计为50~95质量%,铝化合物的含量相对于环氧树脂成分100质量份为0.1~20质量份,烷氧基硅烷化合物的含量相对于环氧树脂成分100质量份为5~40质量份,
对于所述防雾层而言,
通过下述方法测定的35℃蒸气试验中的防雾时间T35为80秒以上,
日本工业标准JIS R 3212所规定的泰伯尔磨损试验之后的雾度值的变化量ΔH为4.0%以下,
在100℃保持500小时后的由JIS K 7373定义的黄色度的变化量ΔYI为3以下,
防雾时间T35的测定方法如下:
将在透明基体的一侧主面设置有防雾层的透明基体在23℃、50%RH的环境下放置1小时后,将所述防雾层的表面的70mm×70mm的方形区域以距温水面的距离为85mm的方式以密闭状态设置在35℃的温水浴上,测定从开始设置到目视确认到雾或水膜所致的应变为止的防雾时间T35,所述防雾时间T35的单位为秒,
在所述透明基体与所述防雾层之间具备基底层,构成所述基底层的材料为具有硅原子与3个吸电子基团键合而成的结构的环氧树脂固化物。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雾性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防雾层在50℃、相对湿度95%的恒温恒湿槽中保持2000小时后没有剥离。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雾性物品,其特征在于,构成所述防雾层的材料为进一步含有芳香环的环氧树脂固化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雾性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环氧树脂固化物具有铝螯合物结构。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雾性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铝螯合物结构是乙酰丙酮铝。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雾性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防雾层在JIS R 3212所规定的煮沸试验后没有剥离。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雾性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防雾层在21~25℃、0.1N的硝酸水溶液中浸渍3小时后没有剥离。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雾性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防雾层为含有微粒的层。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防雾性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微粒为二氧化硅微粒。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雾性物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吸电子基团是选自苯基、乙烯基和烷氧基中的一种以上。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雾性物品,其中,所述透明基体是夹层玻璃。
12.一种汽车用玻璃,其特征在于,是由权利要求11所述的防雾性物品形成的,具备:
作为所述夹层玻璃的弯曲的夹层玻璃,
设置在所述夹层玻璃的凹面上的基底层,和
设置在所述基底层上且构成的材料为含有硅原子、芳香环的环氧树脂固化物的防雾层;
对于所述防雾层而言,
通过下述方法测定的35℃蒸气试验中的防雾时间T35为80秒以上,
日本工业标准JIS R 3212所规定的泰伯尔磨损试验之后的雾度值的变化量ΔH为4.0%以下,
在100℃保持500小时后的由JIS K 7373定义的黄色度的变化量ΔYI为3以下且在100℃保持500小时后的由JIS K 7373定义的黄色度YI2为3以下;
防雾时间T35的测定方法如下:
将在透明基体的一侧主面设置有防雾层的透明基体在23℃、50%RH的环境下放置1小时后,将所述防雾层的表面的70mm×70mm的方形区域以距温水面的距离为85mm的方式以密闭状态设置在35℃的温水浴上,测定从开始设置到目视确认到雾或水膜所致的应变为止的防雾时间T35,所述防雾时间T35的单位为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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