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翼身融合飞机有效
申请号: | 201680071666.3 | 申请日: | 2016-11-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8367807B | 公开(公告)日: | 2022-04-29 |
发明(设计)人: | 西达尔托·班纳吉;亚历山大·加林;伊恩·奇蒂克 | 申请(专利权)人: | 庞巴迪公司 |
主分类号: | B64C39/10 | 分类号: | B64C39/10 |
代理公司: |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19 | 代理人: | 梁晓广;车文 |
地址: | 加拿大,***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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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融合 飞机 | ||
1.一种翼身融合飞机,包括:
翼形的中心机身;和
一对机翼,所述一对机翼从所述中心机身的相反侧延伸;
其中所述飞机具有翼展方向和最大半翼展长度,所述最大半翼展长度被沿着所述翼展方向从所述中心机身的中心线至一个机翼的末端限定;
其中所述飞机的每个轮廓截面的标准化半翼展值被定义为沿所述翼展方向从所述中心线至所述轮廓截面的距离与所述最大半翼展长度之间的比;
其中所述飞机的每个轮廓截面具有厚度比,所述厚度比被定义为所述轮廓截面的厚度与所述轮廓截面的弦长度之间的比,对于对应于从0至0.2的标准化半翼展值的至少每个轮廓截面,所述厚度比具有在表1中给出的厚度比范围内的标称值。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所述飞机具有由所述中心机身沿纵向限定的最大弦长度,并且所述飞机的每个轮廓截面具有由所述轮廓截面的弦长度与所述最大弦长度之间的比限定的标准化弦,对于对应于从0.15至0.3的标准化半翼展值的至少每个轮廓截面,所述标准化弦具有在表1中给出的标准化弦范围内的标称值。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对于对应于从0.15至0.5的标准化半翼展值的至少每个轮廓截面,所述标准化弦的标称值在表1中给出的标准化弦范围内。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对于全部的标准化半翼展值,所述标准化弦的标称值在表1中给出的标准化弦范围内。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对于全部的标准化半翼展值,所述标准化弦的标称值在表1中给出的标准化弦范围内,并且所述厚度比的标称值在表1中给出的厚度比范围内。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对于对应于从0.15至0.3的标准化半翼展值的至少每个轮廓截面,所述标准化弦的标称值在表2中给出的标准化弦范围内。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对于对应于从0.15至0.3的标准化半翼展值的至少每个轮廓截面,所述标准化弦的标称值在表3中给出的标准化弦范围内。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对于对应于从0至0.3的标准化半翼展值的至少每个轮廓截面,所述厚度比的标称值在表1中给出的厚度比范围内。
9.根据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对于全部的标准化半翼展值,所述厚度比的标称值在表1中给出的厚度比范围内。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对于对应于从0至0.2的标准化半翼展值的至少每个轮廓截面,所述厚度比的标称值在表2中给出的厚度比范围内。
11.根据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对于对应于从0至0.2的标准化半翼展值的至少每个轮廓截面,所述厚度比的标称值在表3中给出的厚度比范围内。
12.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任一项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所述中心机身包括具有最大4500ft3的可用容积的内部舱室。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所述内部舱室具有沿纵向限定的最大长度和垂直于所述最大长度限定的最大宽度,并且所述最大长度与所述最大宽度的舱室长宽比最大为4。
14.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任一项所述的翼身融合飞机,其中垂直于由所述中心机身的最大厚度限定的方向,在所述最大厚度的中间点处限定基准线,所述基准线相对于所述中心机身前后延伸,每个机翼的一部分具有位于所述基准线下方第一距离处的前缘,所述第一距离沿由所述最大厚度限定的方向测量,并且对应于所述最大厚度的至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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