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基于快捷支付技术的共享租赁式销售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710542549.7 | 申请日: | 2017-07-05 |
公开(公告)号: | CN107330765A | 公开(公告)日: | 2017-11-07 |
发明(设计)人: | 肖令军;肖子瑞 | 申请(专利权)人: | 肖令军 |
主分类号: | G06Q30/06 | 分类号: | G06Q30/06;G06Q20/02;G06Q20/12;G06Q20/32 |
代理公司: | 广州市深研专利事务所44229 | 代理人: | 陈雅平 |
地址: | 510500 广东省广州***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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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基于 快捷 支付 技术 共享 租赁 销售 方法 | ||
1.一种基于网络快捷支付技术的共享租赁式销售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产品规范化步骤、共享租赁步骤、物流快递众包步骤、快捷支付步骤、替代购物步骤、仓储门店化步骤;涉及总部服务器端、第三方快捷支付系统端、消费终端、销售终端、物流终端、供应商终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网络快捷支付技术的共享租赁式销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消费终端,是指当消费者使用时,系统内各端口进行数据交互的设备和软件组合;所述消费终端包括消费终端程序和快捷支付程序,通过网络线路连接消费者与总部服务器端、第三方快捷支付系统端、销售终端、物流终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网络快捷支付技术的共享租赁式销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销售终端,是指用于销售商品的载体以及软件系统的组合;所述载体包括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和设置在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内部的人机交互设备;所述人机交互设备与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为唯一对应关系,通过网络线路与总部服务器端、第三方快捷支付系统端、消费终端、物流终端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基于网络快捷支付技术的共享租赁式销售方法,其特征是: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由销售设备、销售空间和/或平面组成;所述销售设备、销售空间和/或平面,是指实体设备,或者是实物的立体和/或平面分割,或者是虚拟空间和/或平面分割的任一形式,包含但不限于各类设备单元、实体店铺经装修分割而成的独立空间、平面广告的分割区域、视频的时段、电子频率分段、网页分区以及数据云服务器的虚拟分区。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网络快捷支付技术的共享租赁式销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产品规范化步骤包含产品质量规范化、产品包装规范化、销售渠道规范化、销售模式规范化和销售载体规范化。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网络快捷支付技术的共享租赁式销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销售单元共享租赁步骤是指消费者在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扫描相对应的快捷支付码,快速完成支付,快速获取商品;供应商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拍卖式获取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带期限的经营权;物流商获取订单后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供应端--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消费者之间的物流配送及上门派送服务。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网络快捷支付技术的共享租赁式销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替代购物步骤是指采用快捷支付技术,设置相应规则与方法,为现金交易者提供销售服务和找零服务。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网络快捷支付技术的共享租赁式销售方法,其特征是:所述仓储门店化步骤是指通过本系统程序驱动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实现;所述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采用多仓式自动售卖机的出货装置技术,出货装置包括出货仓与动力仓,出货仓同时充当出货设施和仓储设施。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基于网络快捷支付技术的共享租赁式销售方法,其特征是由产品规范化步骤、共享租赁步骤、快捷支付步骤组合为一种新的销售方法,称为“所见即所得”的快捷销售方法;所述“所见即所得”的快捷销售方法包括:基于每一个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通过照片或显示屏展示所售物品外形特征和规格详情,同时具备数据互通功能和快捷销售功能,消费者通过快捷支付技术,直接扫描设置于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相应位置显示的快捷支付码或通过在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相应位置的显示屏所显示的快捷支付码,快速完成支付过程,共享租赁式销售单元确认支付成功后立即执行销售动作,消费者一步到位完成自助购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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