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互联网+”民警绩效考核系统在审
申请号: | 201711011315.6 | 申请日: | 2017-10-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7767057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3-06 |
发明(设计)人: | 郭春江;薛飞阳;张懿 | 申请(专利权)人: | 成都九洲电子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10/06 | 分类号: | G06Q10/06;G06Q50/26 |
代理公司: | 成都宏顺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51227 | 代理人: | 周永宏 |
地址: | 610041 四川省成都***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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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互联网 民警 绩效考核 系统 | ||
1.“互联网+”民警绩效考核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数据录入模块、统计分析模块、大屏展示模块、数据存储模块;
所述数据录入模块用于采集考勤系统传输的考勤数据、民警手机上传的GPS位置信息、民警日常工作数据和案件侦破管理平台传输的案件侦破数据;
所述统计分析模块用于对数据采集模块采集到的数据按照种类、部门、民警职务、时间、事件进行多维度统计,然后采用spark分布式计算对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得到民警的绩效考核成绩;
所述数据存储模块用于存储数据录入模块采集到的数据、存储统计分析模块统计分析得到的结果数据;
所述大屏展示模块用于展示数据录入模块采集到的数据和统计分析模块的计算结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民警绩效考核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民警日常工作数据由民警自己通过电脑或者移动设备录入,由部门领导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作为有效数据录入绩效考核系统。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民警绩效考核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录入模块与考勤系统之间通过串口通信方式传输数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民警绩效考核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录入模块与案件侦破管理平台之间通过RPC远程过程调用协议进行数据传输。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联网+”民警绩效考核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存储模块采用Hbase非结构化数据存储方式存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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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6Q 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其他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
G06Q10-00 行政;管理
G06Q10-02 .预定,例如用于门票、服务或事件的
G06Q10-04 .预测或优化,例如线性规划、“旅行商问题”或“下料问题”
G06Q10-06 .资源、工作流、人员或项目管理,例如组织、规划、调度或分配时间、人员或机器资源;企业规划;组织模型
G06Q10-08 .物流,例如仓储、装货、配送或运输;存货或库存管理,例如订货、采购或平衡订单
G06Q10-10 .办公自动化,例如电子邮件或群件的计算机辅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