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夹层玻璃有效
申请号: | 201780020682.4 | 申请日: | 2017-03-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8883982B | 公开(公告)日: | 2021-06-04 |
发明(设计)人: | 定金骏介;青木时彦;池上彩夏 | 申请(专利权)人: | AGC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C03C27/12 | 分类号: | C03C27/12;B60J1/02;G02B27/01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葛臻翼;张佳鑫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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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夹层玻璃 | ||
1.一种夹层玻璃,其是具备第一玻璃板,和第二玻璃板,和位于所述第一玻璃板和所述第二玻璃板之间、粘接所述第一玻璃板和所述第二玻璃板的中间膜的夹层玻璃,
其特征在于,
具有抬头显示器所使用的多个显示区域,
所述多个显示区域包括显示成像距离不同的虚像的第一显示区域以及第二显示区域,
所述第一显示区域和所述第二显示区域的至少一方具备在将所述夹层玻璃安装于车辆时的上端侧的厚度比下端侧厚的楔状剖面形状,
所述第一显示区域和所述第二显示区域的平均楔角不同,
在将所述夹层玻璃安装于车辆时,沿着所述夹层玻璃在垂直方向上以空开规定间隔的方式配置所述第一显示区域和所述第二显示区域,
所述规定间隔是使所述虚像的识别者从所述第一显示区域到所述第二显示区域进行视点移动时的反射重影的变化在1.4分以下的距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层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区域和所述第二显示区域的平均楔角的差大于0.1mrad。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夹层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区域和所述第二显示区域的平均楔角的差大于0.2mrad。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夹层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区域和所述第二显示区域的平均楔角的差大于0.3mrad。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层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规定间隔在20mm以上。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夹层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规定间隔在30mm以上。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夹层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规定间隔在50mm以上。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夹层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规定间隔在100mm以上。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层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区域以及所述第二显示区域的任一方的所述成像距离不足3m,另一方的所述成像距离在3m以上。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层玻璃,其特征在于,
从所述夹层玻璃的下侧起依次配置所述第一显示区域、过渡区域、所述第二显示区域,
所述第一显示区域的平均楔角大于所述第二显示区域的平均楔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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