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食物处理设备及其主轴有效
申请号: | 201780036979.X | 申请日: | 2017-06-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9310223B | 公开(公告)日: | 2021-09-17 |
发明(设计)人: | C·米库拉 | 申请(专利权)人: | 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J19/02 | 分类号: | A47J19/02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11256 | 代理人: | 郑立柱 |
地址: | 荷兰艾恩***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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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食物 处理 设备 及其 主轴 | ||
1.一种用于食物处理的主轴(120),包括:
用于将所述食物切成碎片的切碎部(122);以及
用于压缩所述碎片的压缩部(124),
其中所述切碎部(122)包括第一主体(310)和第一螺旋构件(320),并且所述压缩部(124)包括与所述第一主体(310)连接的第二主体(330)并包括第二螺旋构件(340),
其中所述切碎部(122)与所述压缩部(124)的压缩比的范围为2到10,
其中所述压缩比由所述切碎部(122)的第一体积V1与所述压缩部(124)的第二体积V2的比来定义,
其中所述第一体积V1由以下等式定义:V1=pi*D1/cos(α)*A1,其中D1是所述切碎部(122)的平均直径,α是等于arctan(P1/(pi*D1))的螺旋角,其中P1是所述第一螺旋构件(320)的螺距,并且A1是由P1*H1定义的面积,其中H1是所述第一螺旋构件(320)的高度,
并且其中所述第二体积V2由以下等式定义:V2=pi*D2/cos(β)*A2,其中D2是所述压缩部(124)的平均直径,β是等于arctan(P2/(pi*D2))的螺旋角,其中P2是所述第二螺旋构件(340)的螺距,并且A2是由P2*H2定义的面积,其中H2是所述第二螺旋构件(340)的高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120),其中所述压缩比的范围为2到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120),其中所述切碎部(122)的所述直径大于所述压缩部(124)的所述直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120),其中所述第二螺旋构件(340)的高度小于所述第一螺旋构件(320)的高度。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主轴(120),其中所述第一螺旋构件(320)的所述螺距大于所述第二螺旋构件(340)的所述螺距。
6.一种食物处理设备(100),包括:
食物处理室(110),包括具有用于进给所述食物的食物进口(114)的食物入口段(112)、从所述食物入口段(112)延伸的食物处理段(116)和至少一个出口(118、119);以及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主轴(120),其中所述主轴(120)延伸通过所述食物处理室(110),以便将食物从所述食物入口段(112)运送通过所述食物处理段(116)。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食物处理设备(100),其中所述食物处理设备(100)是水平榨汁机。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食物处理设备(100),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出口(118、119)包括靠近所述切碎部(122)的汁液出口(118)和靠近所述压缩部(124)的浆渣出口(119)。
9.根据权利要求6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食物处理设备(100),其中所述主轴(120)用于雪葩或冰淇淋制作,并且其能够被用于榨汁的汁液主轴替代,其中所述汁液主轴包括用于将所述食物切成碎片的第二切碎部和用于压缩所述碎片的第二压缩部,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切碎部与所述第二压缩部之间的所述压缩比的范围为15到50。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食物处理设备(100),其中当所述水平榨汁机正在制作雪葩或冰淇淋时,所述汁液出口(118)被保持为关闭,并且所述浆渣出口(119)被保持为打开。
11.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食物处理设备(100),其中当所述水平榨汁机正在榨汁时,所述汁液出口(118)和所述浆渣出口(119)都被保持为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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