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基于卡车租赁方式选择的纳税方法、移动终端及存储介质在审
申请号: | 201810322593.1 | 申请日: | 2018-04-11 |
公开(公告)号: | CN108198059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6-22 |
发明(设计)人: | 张文东;张小斌;黄立新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汇加优运互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Q30/06 | 分类号: | G06Q30/06;G06Q30/04;G06Q40/00;G06Q50/30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268 | 代理人: | 王永文;朱阳波 |
地址: | 518052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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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租赁 提供方 移动终端 移动终端判断 车辆租赁 存储介质 方式选择 需求方向 管理平台 双向选择 自动计算 纳税 发票 服务 | ||
1.一种基于卡车租赁方式选择的纳税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卡车租赁方式选择的纳税方法包括:
移动终端接收运力需求方通过卡车管理平台向运力提供方发出的卡车租赁请求,并提供车辆租赁和运力租赁供运力需求方进行选择;
当所述移动终端判断运力需求方向运力提供方选择的卡车租赁请求为车辆租赁时,接收运力需求方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和车辆管理费;
当所述移动终端判断运力需求方向运力提供方选择的卡车租赁请求为运力租赁时,接收运力需求方支付的运力租赁费和车辆管理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卡车租赁方式选择的纳税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运力需求方通过卡车管理平台向运力提供方发出的卡车租赁请求,并提供车辆租赁和运力租赁供运力需求方进行选择之前还包括:
当运力需求方需要运力提供方进行货物运输前,所述移动终端提示运力需求方通过卡车管理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企业实名认证;
当检测到运力需求方登录卡车管理平台后,作为运力的需求方首次进入运力功能模块时需要签署运力需求方的租赁协议和收费确认书;
当运力提供方需要通过卡车管理平台提供卡车租赁前,所述移动终端提示运力提供方通过卡车管理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并添加真实车辆并通过车辆认证;
当检测到运力提供方登录卡车管理平台后,作为运力的提供方首次进入运力功能模块时需要签署运力提供方的租赁协议和收费确认书。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卡车租赁方式选择的纳税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接收运力需求方通过卡车管理平台向运力提供方发出的卡车租赁请求,并提供车辆租赁和运力租赁供运力需求方进行选择之后还包括:
当运力需求方向运力提供方选择的卡车租赁请求为车辆租赁或者运力租赁时,所述移动终端同时提示运力需求方向卡车管理平台支付租赁结算服务费。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卡车租赁方式选择的纳税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卡车租赁请求包括租赁卡车数量信息、运输时间段信息、运输路程信息和运输货物信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卡车租赁方式选择的纳税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辆租赁为运力提供方将卡车在约定的时段和路程内出租给运力需求方使用,不配备驾驶人员,并收取一定标准的车辆租赁费和管理费的服务;
所述运力租赁为运力提供方将配备驾驶人员的卡车租给运力需求方在约定的时段和路程使用,驾驶人员在承租期内听候运力需求方的调遣从事运输业务,按一定标准向运力需求方收取运力租赁费和管理费的服务。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卡车租赁方式选择的纳税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卡车运力租赁交易双方约定租赁的含税交易价格及预计消费所能获取的销项税额,则:Y=Z/(X-Z),其中, X为含税租赁价格,Y为综合税率,Z为销项税额。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卡车租赁方式选择的纳税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约定税率在7%-11%之间时,运力需求方向运力提供方选择的卡车租赁请求为运力租赁,则:X=B+C;
其中,X为含税租赁价格,B为运力租赁费,C为车辆管理费;
则运力租赁费B的税率为11%,车辆管理费C的税率为6%;
则:B*11%/(1+11%)+C*6%/(1+6%)=X*Y/(1+Y)=Z;
其中,Y为综合税率,Z为销项税额。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基于卡车租赁方式选择的纳税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约定税率在12%-17%之间时,运力需求方向运力提供方选择的卡车租赁请求为车辆租赁,则:X=A+C;
其中,X为含税租赁价格,A为车辆租赁费,C为车辆管理费;
则车辆租赁费A的税率17%,车辆管理费C的税率为6%;
则: A*17%/(1+17%)+C*6%/(1+6%)= X*Y/(1+Y)=Z;
其中,Y为综合税率,Z为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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