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新型实体经营成本价经营模式在审
申请号: | 201810804299.4 | 申请日: | 2018-07-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8898406A | 公开(公告)日: | 2018-11-27 |
发明(设计)人: | 曹贺春 | 申请(专利权)人: | 曹贺春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G06Q30/02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44218 | 代理人: | 陈培琼 |
地址: | 523000 广东省东莞***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经营 经营模式 新型实体 良性循环 日常开支 商品销量 社会实体 授权许可 消费欲望 授权 服务 监督 刺激 运营 利润 申请 | ||
1.一种新型实体经营成本价经营模式,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有监督授权主体和实体经营主体;监督授权主体注册商标,建立推广新型实体经营成本价经营模式品牌概念效应;
实体经营主体申请加盟,监督授权主体对实体经营主体进行审查,若符合预定的规定条件则授权实体经营主体加盟采用新型实体经营成本价经营模式,并根据行业、区域、人流量以及相关条件来制定出相应的加盟管理费及经营服务管理费;若不符合,则拒绝;加盟管理费由实体经营主体支付给监督授权主体;经营服务管理费由消费者支付给实体经营主体;
对于有支付经营服务管理费的消费者,则在该实体经营主体的实体店内享受成本价购物;
对于无支付经营服务管理费的消费者,则在该实体经营主体的商店内以市场价购物。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实体经营成本价经营模式,其特征在于:所述经营服务管理费包括有体验费、周费、月费、季度费和年费,对于有支付给实体经营主体体验费、周费、月费、季度费或年费的消费者,则在该实体经营主体的实体店内享受有相应时长或次数的成本价购物。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新型实体经营成本价经营模式,其特征在于:监督授权主体对实体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确保实体经营主体是否有以下行为:
A、确保实体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恶意提高商品成本价;
B、确保实体经营主体不得擅自变更消费者所交的经营服务管理费;
C、实体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D、实体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购入违规、不合格产品、食品以及危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
若监督授权主体发现或消费者举报反应实体经营主体有以上行为的,监督授权主体暂时中止该实体经营主体的新型实体经营成本价经营模式使用权;经查若属实,监督授权主体终止该被举报实体经营主体对该新型实体经营成本价经营模式的使用权,并且将该实体经营主体及其实体店列为监督授权主体的黑名单;若不属实,则恢复对该实体经营主体的新型实体经营成本价经营模式的使用权。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实体经营成本价经营模式,其特征在于: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实体经营主体需在五至八个工作日内返还经营服务管理费给消费者。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曹贺春,未经曹贺春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810804299.4/1.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