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警示信号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821909034.2 | 申请日: | 2018-11-19 |
公开(公告)号: | CN208985327U | 公开(公告)日: | 2019-06-14 |
发明(设计)人: | 黄金晶;赵司聪;黄婷;张伟;高龙伟;韩雪;罗芳芳;张得杰;王晓兴;杨洋;王大珊;饶众博;胡伟超;王秋鸿;肖鹏飞 | 申请(专利权)人: |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
主分类号: | G08B5/00 | 分类号: | G08B5/00;G08B5/40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11323 | 代理人: | 权鲜枝 |
地址: | 100062 北京市东城区崇***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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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燃烧 警示信号装置 本实用新型 警示信号 固定部 可燃剂 容纳腔 自发光 携带 配置 部署 | ||
1.一种警示信号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燃烧部和固定部;
所述燃烧部包括可燃烧外壳和可燃剂;所述可燃烧外壳内设置有容纳腔,所述可燃剂设置在所述容纳腔内;在使用时,所述燃烧部燃烧以发出警示信号;
所述固定部,用于将所述燃烧部进行固定。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部呈棍棒型。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部的长度是242毫米,直径是24毫米。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部的一端设置有擦火头,所述擦火头与所述容纳腔相连。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擦火板,用于将所述擦火头擦发。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部还设置有外盖,所述外盖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擦火头的外侧,盖住所述擦火头。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部设置在所述燃烧部的另一端,包括第一固定支架和第二固定支架;
所述第一固定支架沿所述燃烧部的长度方向,设置在所述燃烧部的一侧;所述第二固定支架沿所述燃烧部的长度方向,设置在所述燃烧部的另一侧;
使用时,分别将所述第一固定支架和所述第二固定支架沿同一方向下拉,与所述燃烧部呈一定角度,使所述第一固定支架、所述第二固定支架和所述燃烧部呈三角架状。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支架和所述第二固定支架由金属或合金制成。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腔的大小可设置成不同规格,以设置不同重量的可燃剂,使所述装置的燃烧时间不同。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燃剂包括硝酸锶、高氯酸钾、氯酸钾、硫磺、虫胶的混合物、石蜡油、锯末木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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