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车辆、通信装置以及通信方法有效
申请号: | 201880099474.2 | 申请日: | 2018-12-28 |
公开(公告)号: | CN113039591B | 公开(公告)日: | 2023-01-13 |
发明(设计)人: | 时田要 | 申请(专利权)人: |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08G1/09 | 分类号: | G08G1/09;G08G1/16 |
代理公司: | 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372 | 代理人: | 吴大建;霍玉娟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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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车辆 通信 装置 以及 方法 | ||
1.一种车辆,其特征在于,
所述车辆具备:
通信机构,其与具有通信功能的目标物进行通信;
检测机构,其检测车外的目标物;
确定机构,其确定所述检测机构所检测出的目标物中的作为通信对象的目标物;以及
判定机构,其判定所述通信机构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与所述确定机构所确定出的目标物之间的匹配性,
所述判定机构判定所述通信机构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的数量与所述确定机构所确定出的目标物的数量是否一致,在所述通信机构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的数量与所述确定机构所确定出的目标物的数量一致的情况下,所述判定机构判定为存在匹配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其特征在于,
所述车辆还具备获取机构,该获取机构通过由所述通信机构所进行的与具有通信功能的所述目标物之间的通信,来获取在该目标物中检测到的该目标物外的其他目标物的信息,
所述确定机构确定所述检测机构所检测到的目标物以及所述信息所包含的所述其他目标物中的作为通信对象的目标物。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机构针对目标物的每个类别,判定所述通信机构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的数量与所述确定机构所确定出的目标物的数量是否一致。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机构根据所述车辆的行驶环境来变更成为判定的对象的目标物的类别。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机构根据所述车辆的行驶环境来变更作为通信对象的目标物的类别。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通信机构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的数量与所述确定机构所确定出的目标物的数量不一致的情况下,所述判定机构判定为不存在匹配性,并且,
即使在所述通信机构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的数量与所述确定机构所确定出的目标物的数量不一致的情况下,但在符合预先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所述判定机构也判定为存在匹配性。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其特征在于,作为所述通信对象的目标物是指至少存在于以所述车辆的位置为基准的规定的区域内的目标物。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其特征在于,
所述车辆还具备请求发送机构,该请求发送机构通过由所述通信机构所进行的与具有通信功能的所述目标物之间的通信,向该目标物发送请求,
在所述判定机构判定为存在匹配性的情况下,所述请求发送机构向所述通信机构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的至少一个发送请求,
在所述判定机构判定为不存在匹配性的情况下,所述请求发送机构不向所述通信机构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发送请求。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通信机构而确立了通信的目标物以及所述确定机构所确定的目标物均为移动体。
10.一种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信装置具备:
通信机构,其与具有通信功能的目标物进行通信;
获取机构,其获取对目标物进行检测的传感器的检测结果;
确定机构,其确定所述检测结果所包含的目标物中的作为通信对象的目标物;以及
判定机构,其判定所述通信机构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与所述确定机构所确定出的目标物之间的匹配性,
所述判定机构判定所述通信机构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的数量与所述确定机构所确定出的目标物的数量是否一致,在所述通信机构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的数量与所述确定机构所确定出的目标物的数量一致的情况下,所述判定机构判定为存在匹配性。
11.一种通信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信方法具备:
通信步骤,在所述通信步骤中,与具有通信功能的目标物确立通信;
获取步骤,在所述获取步骤中,获取对目标物进行检测的传感器的检测结果;
确定步骤,在所述确定步骤中,确定所述检测结果所包含的目标物中的作为通信对象的目标物;以及
判定步骤,在所述判定步骤中,判定所述通信步骤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与在所述确定步骤中所确定出的目标物之间的匹配性,
在所述判定步骤中,判定所述通信步骤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的数量与通过所述确定步骤确定出的目标物的数量是否一致,在所述通信步骤的通信目的地的目标物的数量与通过所述确定步骤确定出的目标物的数量一致的情况下,判定为存在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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