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共享汽车管理装置、系统及方法、停车场管理装置及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910033023.5 | 申请日: | 2019-01-14 |
公开(公告)号: | CN111435553A | 公开(公告)日: | 2020-07-21 |
发明(设计)人: | 付翔 | 申请(专利权)人: | 阿尔派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07B15/02 | 分类号: | G07B15/02;G07F17/00 |
代理公司: |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高迪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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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共享 汽车 管理 装置 系统 方法 停车场 | ||
1.一种共享汽车管理装置,对在多个用户之间共享的共享汽车进行管理,其特征在于,具备:
借出返还信息取得部,取得与用户借出返还所述共享汽车相关的信息;
位置检测部,检测所述共享汽车的当前位置;
停车费用计费部,根据由所述借出返还信息取得部取得的信息以及由所述位置检测部检测出的所述共享汽车的位置,在所述共享汽车在停车场内被返还的情况下,对所述共享汽车在该停车场内从被返还的返还时刻开始的停车费用进行计费;以及
停车费用处理部,针对由所述停车费用计费部计费的所述共享汽车的停车费用进行处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共享汽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停车费用计费部根据由所述借出返还信息取得部取得的信息以及由所述位置检测部检测出的所述共享汽车的位置,在所述共享汽车在停车场内被返还并且在该返还后被借出的情况下,对所述共享汽车在该停车场内从所述返还时刻到被借出的借出时刻为止的第一停车期间的停车费用进行计费,
所述停车费用处理部针对由所述停车费用计费部计费的所述共享汽车在所述第一停车期间的停车费用进行处理。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共享汽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具备:
停车费用标准取得部,取得能够返还所述共享汽车的停车场的停车费用的计费标准信息;
所述停车费用计费部基于所述共享汽车被返还至的停车场的计费标准信息,计算该共享汽车在该停车场内的所述第一停车期间的停车费用。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共享汽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共享汽车管理装置能够与共享汽车被返还至的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装置进行数据通信,
所述停车费用计费部从所述停车场管理装置取得所述共享汽车在该停车场内的所述第一停车期间的停车费用。
5.如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共享汽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停车费用处理部针对所述共享汽车被返还至的所述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装置,结算由所述停车费用计费部计费的所述第一停车期间的停车费用。
6.如权利要求2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共享汽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具备:
停车费用判断部,判断由所述停车费用计费部计费的所述第一停车期间的停车费用是否为预先规定的第一费用阈值以下;以及
用户使用费用计费部,根据由所述借出返还信息取得部取得的信息,在所述共享汽车在该返还后被借出之后再次被返还的情况下,对所述共享汽车从所述借出到再次被返还的用户使用费用进行计费;
在所述停车费用判断部判断为所述停车费用在第一费用阈值以下的情况下,所述停车费用处理部从所述共享汽车的所述用户使用费用中减去由所述停车费用计费部计费的所述第一停车期间的停车费用,将所得到的差额费用作为所述共享汽车的实际使用费用。
7.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共享汽车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停车费用计费部根据由所述借出返还信息取得部取得的信息以及由所述位置检测部检测出的所述共享汽车的位置,在所述共享汽车在停车场内被返还并且仍处于未被借出状态的情况下,对所述共享汽车在该停车场内从被返还的返还时刻到当前时刻为止的第二停车期间的停车费用进行计费,
所述共享汽车管理装置还具备提示部,该提示部在由所述停车费用计费部计费的所述共享汽车在该停车场内的所述第二停车期间的停车费用成为第二费用阈值以上的情况下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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