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出租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910504346.8 | 申请日: | 2019-06-12 |
公开(公告)号: | CN110738801B | 公开(公告)日: | 2021-08-24 |
发明(设计)人: | 铃木敦行;今井直子;新谷智子 | 申请(专利权)人: |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G07F17/00 | 分类号: | G07F17/00;G07F17/12;G07C9/00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127 | 代理人: | 黄志坚;崔成哲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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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出租 系统 | ||
1.一种出租系统,其支持将车辆的收容部作为物品的寄存空间来进行出租的服务,其特征在于,
所述出租系统具有:
预测能量消耗量计算部,其在物品被寄存于所述收容部的寄存期间中要使所述车辆的车载设备工作的情况下,计算预测能量消耗量,该预测能量消耗量是由该车载设备消耗的能量的量的预测值;以及
可出租期间决定部,其根据由所述预测能量消耗量计算部计算出的所述预测能量消耗量,来决定所述收容部的可出租期间,
所述预测能量消耗量计算部根据基于对收容于所述寄存空间的所述物品指定的收容条件而使包括空调设备、座椅加热器和遮阳部在内的所述车载设备工作时的每1小时的消耗能量和该物品的所述寄存期间的时间长度,计算所述预测能量消耗量,
所述收容条件包括:有无进行工作的所述车载设备;以及每个进行工作的所述车载设备的工作条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租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出租系统具有识别车辆不使用期间的车辆不使用期间识别部,所述车辆不使用期间是车辆提供者不使用所述车辆的期间,所述车辆提供者是所述车辆的所有者或与该所有者之间具有规定的关系的人,
所述可出租期间决定部根据由所述预测能量消耗量计算部计算出的所述预测能量消耗量和由所述车辆不使用期间识别部识别出的所述车辆不使用期间,来设定所述可出租期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租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出租系统具有能量剩余量识别部,该能量剩余量识别部识别所述车辆所具有的能量储存部中储存的能量的剩余量,
所述可出租期间决定部根据由所述能量剩余量识别部识别出的所述能量的剩余量和由所述预测能量消耗量计算部计算出的所述预测能量消耗量,来决定所述可出租期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租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出租系统具有出租期间延长部,该出租期间延长部在从租用所述收容部的利用者的通信终端接收到请求延长到超过所述可出租期间的出租期间的出租延长请求信息时,将有条件的出租延长信息发送到所述利用者的通信终端,该有条件的出租延长信息通知能够通过停止所述车载设备或降低所述车载设备的输出来实现与所述出租延长请求信息对应的所述出租期间的延长。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出租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出租期间延长部在接收到响应于所述有条件的出租延长信息的接收而从所述利用者的通信终端发送的、同意降低所述车载设备的输出来延长所述出租期间的条件同意信息时,使所述车载设备停止或使所述车载设备的输出降低来延长所述出租期间。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租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车载设备是对所述收容部内的温度进行控制的空调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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