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机动车辆的把手总成在审
申请号: | 201980049258.1 | 申请日: | 2019-07-09 |
公开(公告)号: | CN112513394A | 公开(公告)日: | 2021-03-16 |
发明(设计)人: | 米夏埃尔·卡勒塞;菲利普·朔伊尔 | 申请(专利权)人: | 胡夫·许尔斯贝克和福斯特有限及两合公司 |
主分类号: | E05B79/06 | 分类号: | E05B79/06;E05B81/76;E05B81/90;E05B85/18 |
代理公司: | 成都超凡明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51258 | 代理人: | 王晖;曹桓 |
地址: | 德国费***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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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机动车辆 把手 总成 | ||
1.一种机动车辆(1)的把手总成(4),所述把手总成包括:
能固定在所述机动车辆(1)的门(2)或者盖(3)上的壳体元件(5),所述壳体元件包括致动内腔(6)和允许进入所述致动内腔(6)的通孔(7),
致动元件(8),所述致动元件被设计用于在由用户致动时电动地开启所述门(2)或者所述盖(3),并且被布置且能移动地支承在所述致动内腔(6)内,以及
紧急致动元件(9),所述紧急致动元件被设计用于在由所述用户致动时机械地开启所述门(2)或者所述盖(3),并且被布置在所述致动内腔(6)内且在静止位置和开启位置之间能移动地支承,
其特征在于,
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形成所述致动内腔(6)的至少一个壁部段(35;3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把手总成(4),其特征在于,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形成所述致动内腔(6)的至少一个底壁(36)。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把手总成(4),其特征在于,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形成所述致动内腔(6)的至少一个与所述通孔(7)相对的背板(35)。
4.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总成(4),其特征在于,能围绕致动转动轴(12)转动地支承所述致动元件(8),而所述致动转动轴沿着所述通孔(7)的边缘侧(14)水平地伸长。
5.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总成(4),其特征在于,能围绕紧急致动转动轴(31)转动地支承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而所述紧急致动转动轴沿着所述通孔(7)的边缘侧(32)水平地伸长。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把手总成(4),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元件(5)具有运动限位壁(37),所述运动限位壁被设计为从所述紧急致动转动轴(31)开始,朝向所述通孔(7)的方向倾斜地伸长,并且阻止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越过所述开启位置的运动。
7.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总成(4),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的静止位置中,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的至少一个壁部段(36)被布置为以所述通孔(7)的边缘侧(32)齐平地终止,其中在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的开启位置中,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的至少一个壁部段(36)被布置为与所述通孔(7)的边缘侧(32)并且与所述通孔(7)相隔。
8.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总成(4),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元件(5)包括基座元件(26)和能拆卸地与所述基座元件(26)相连的盖板元件(27),其中所述通孔(7)被设计在所述基座元件中,并且所述基座元件形成所述致动内腔(6)的至少一部分,所述盖板元件形成所述致动内腔(6)的顶壁(30)。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把手总成(4),其特征在于,所述致动元件(8)能转动地支承在所述盖板元件(27)上,其中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能转动地支承在所述基座元件(26)上。
10.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总成(4),其特征在于,所述致动元件(8)被设计为杠杆臂状,并且所述致动元件(8)的自由端(16)具有致动部段(17),所述致动部段穿过设计在所述壳体元件(5)中的开口(18),从所述致动内腔(6)中延伸出来,并且所述致动部段与在外部安置在所述壳体元件(5)上的微型开关(19)共同作用,以在由用户致动时电动地开启所述门(2)或者所述盖(3)。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把手总成(4),其特征在于,所述致动部段(17)具有致动斜面(20),所述致动斜面被设计用于在由用户致动时按压并且触发所述微型开关(19),以电动地开启所述门(2)或者所述盖(3)。
12.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把手总成(4),其特征在于,为了在由所述用户致动时机械地开启所述门(2)或者所述盖(3),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与拉索系统(33)相连,使得在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从所述静止位置移动至所述开启位置时,所述紧急致动元件(9)朝向所述致动内腔(6)的方向拉动所述拉索系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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