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治疗干眼病的调配物有效
申请号: | 201980071390.2 | 申请日: | 2019-09-25 |
公开(公告)号: | CN113056353B | 公开(公告)日: | 2022-11-01 |
发明(设计)人: | 大卫·克拉克;托德·布雷迪;苏珊·麦克唐纳;史蒂芬·吉图·马哈塔 | 申请(专利权)人: | 奥尔德拉医疗公司 |
主分类号: | B27N3/06 | 分类号: | B27N3/06;B27N7/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87 | 代理人: | 林斯凯 |
地址: | 美国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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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治疗 眼病 调配 | ||
1.一种滴眼液在制造用于治疗受试者中的干眼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其中:
在初始阶段或加重阶段,向所述受试者的眼睛局部施用所述滴眼液,每天四次,然后在维持阶段每天三次、每天两次、每天一次或根据需要施用;
所述滴眼液包含约0.2%w/v到约0.3%w/v瑞普洛莎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以及包括环糊精的药学上可接受的赋形剂,所述环糊精选自磺丁基醚-β-环糊精和羟丙基-β-环糊精,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并且
所述瑞普洛莎和环糊精以约1:2、约1:3、约1:4或约1:5的摩尔:摩尔比存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所述维持阶段向患有干眼病的所述眼睛局部施用所述滴眼液,每天三次。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所述维持阶段向患有干眼病的所述眼睛局部施用所述滴眼液,每天两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所述维持阶段向患有干眼病的所述眼睛局部施用所述滴眼液,每天一次或根据需要。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治疗持续至少12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所述初始阶段或加重阶段,向所述眼睛局部施用所述滴眼液,每天四次,持续约2到6周,然后在所述维持阶段每天三次、每天两次、每天一次或根据需要施用。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维持阶段是每天三次、每天两次、每天一次或根据需要施用,持续约6到10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维持阶段是每天两次施用。
9.一种滴眼液在制造用于治疗受试者中的干眼病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滴眼液包括瑞普洛莎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以及包括环糊精的药学上可接受的赋形剂,
其中所述瑞普洛莎为约0.2%w/v到约0.3%w/v,并且所述环糊精为磺丁基醚-β-环糊精或羟丙基-β-环糊精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其中所述瑞普洛莎和环糊精以约1:2、约1:3、约1:4或约1:5的摩尔:摩尔比存在,并且
其中向所述受试者的眼睛局部施用所述滴眼液,每天四次。
10.一种滴眼液在制造用于治疗受试者中的干眼病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滴眼液包括瑞普洛莎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以及包括环糊精的药学上可接受的赋形剂,
其中所述瑞普洛莎为约0.2%w/v到约0.3%w/v,并且所述环糊精为磺丁基醚-β-环糊精或羟丙基-β-环糊精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其中所述瑞普洛莎和环糊精以约1:2、约1:3、约1:4或约1:5的摩尔:摩尔比存在;并且
其中在初始阶段或加重阶段,向所述受试者的眼睛局部施用所述滴眼液,每天至少四次,然后在维持阶段每天三次、每天两次、每天一次或根据需要施用。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在所述维持阶段,所述滴眼液每天两次施用。
12.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用途,其中瑞普洛莎为约0.25%w/v,并且所述药学上可接受的赋形剂包括磺丁基醚-β-环糊精,其中所述磺丁基醚-β-环糊精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为约7%w/v。
13.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用途,其中瑞普洛莎的浓度为0.25%w/v,并且所述药学上可接受的赋形剂包括磺丁基醚-β-环糊精,其中所述磺丁基醚-β-环糊精或其药学上可接受的盐为约11%w/v。
14.根据权利要求1-4和6-11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滴眼液以一定剂量强度施用以实现早期起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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